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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識] 菸蒂丟人臉 婦判拘役 [複製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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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2-15 00:30:23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謝姓婦人認為家門口的菸蒂為李姓男子所丟棄,將撿拾的菸蒂當眾丟向李男臉部。高雄地方法院開庭調查審理,認為謝婦構成公然侮辱罪,判處拘役50天,得易科罰金。

  高雄地方法院今天公布的判決書指出,去年4月間,居住在高雄市橋頭區的謝姓婦人,發現門口前被丟菸蒂,並自鄰居處探知是李姓男子所丟棄,於是撿拾菸蒂準備報復。

  判決書表示,李姓男子約於1個多小時後返回,謝婦即持所撿拾的菸蒂,丟向李男臉部,全案經李男訴請偵辦。
  謝婦於審理時主張,當時因遭到李男推擠,才因倒退不穩導致菸蒂弄到他的臉部,並非故意丟擲。

  高雄地方法院承審法官調查審理,認為謝姓婦人的辯詞有違常理,並有證人指證,判處拘役50天,得易科罰金,全案可上訴。

法律教室:

謝姓婦人認為家中門口菸蒂為李姓男子所丟,將撿拾得菸蒂當眾丟向李男臉部,謝姓婦人因而構成當然侮辱罪,判處拘役50天,得易科罰金。

依刑法第309條第2項以強暴犯公然侮辱人之罪,所謂「侮辱」,乃指對他人為有害於感情名譽之輕蔑表示,足使他人在精神上、心理上感受難堪或不快之虞者,而具侵害他人感情名譽之危險性者,即足當之。又所謂「公然」,乃指不特定人或多數人直接得以共見共聞之狀態,至於現場實際上有多少人聞見,均非所問。

就上開案例,王婦僅因細故,於公眾得出入之家門前,在多數人得共見共聞之情況下,以煙蒂丟向李男,致李男受辱,衡諸一般社會通念,王婦所為已足使李男於精神及心理上感受難堪。是核王婦所為,係犯刑法第309條第2項之以強暴方式犯公然侮辱罪。


來源:聯晟法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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