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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識] 搶劫不成 改割頸 [複製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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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2-16 01:04:21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北部一名手機店行女店員,在晚間於大樓樓梯間被何姓歹徒持美工刀割傷頸部,警方根據嫌犯留在現場黑框眼鏡及監視畫面,鎖定有竊盜前科的24歲何姓男子,警方埋伏火車站等多個出入口,昨日傍晚逮捕何姓嫌犯,何嫌供稱因找不工作又缺錢花用才會犯案,本只是要搶劫被害人,誰知被害人極力掙扎,何嫌一時緊張才持刀傷人。

法律教室:

何男缺錢花用而持美工刀埋伏於樓梯間搶劫被害女子,其行為構成在刑法第326條第1項加重搶奪罪之規定。所謂搶奪係乘人不備,不及抗拒,而公然用不法之腕力奪取他人之所有物。

再者何男於行搶時攜帶美工刀,根據刑法加重搶奪中第326條第1項須有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行情,即攜帶凶器,而兇器乃指一般社會觀念,認為足以殺傷人之生命身體之危險物。

但因為何男行搶過程並未順利搶奪他人財物故為未遂犯,即行為人認事犯罪事情而有意為之,只是未能完成其犯罪,故此依照刑法第326條第2項規定,未遂犯者罰之。


來源:聯晟法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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