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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男子因為債務糾紛,以債務人的名義,向飲料店訂購一百四十杯飲料,後來經店家查證才知道是整人電話,該名男子後來與其債務人成立和解,方躲過刑法的制裁。
法律教室:
刑法上妨害信用罪,客觀上為散佈流言即「散佈非真實的言論」或是施行詐術即「使用使人限於錯誤的手段」為要件,主觀上要有明知和意欲。
案例情形,該名男子是採用冒充債務人名義打電話的詐欺手段,使店家陷於誤認為債務人本人訂購,主觀上明知自己在做何事仍有意為之,雖然後來被店家識破,店家並無損失,但是本罪是屬於「危險犯」,所以仍成立本罪。
所謂的「危險犯」,就是在立法政策上,針對一些特別的犯罪類型,由過往的經驗判斷,通常一有這種行為出現,就會對刑法要保護的法益造成危險,而不必等到犯罪結果發生即加以處罰,例如刑法上的放火罪等。
又因妨害信用罪是屬於告訴乃論之罪,故後來該名男子和債務人達成和解,債務人撤回告訴,該名男子方躲過刑法的制裁。
來源:聯晟法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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