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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什麽東西稱之爲酒 [複製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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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3-3 00:09:53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人共皆知,酒是用糧食或水果發酵製成的液體。即把含糖或澱粉的東西通過活性菌的作用,變成酒精。發酵菌是釀酒中必不可缺少的原料。有時把酒叫麻醉品,因爲它會麻醉理智、破壞知覺。這就是醫學對酒的定義。

凡是麻醉人的東西都稱之爲酒,無論是用何種原料釀造的。所以用葡萄、棗、蜂蜜、小麥、大麥和其他農作物釀造的、能醉人的,教律都論爲酒,按酒對待,都是被禁止的。因它有害於個人和社會,阻礙人們記主、禮拜,它給人們造成相互仇視和憤恨。

穆聖對類似酒的東西,沒區分對待,如這是一種醉人的飲料,那是另一種醉人的飲料,而這類中的少量的被許可,那類中的少量的被禁止,其實兩者是一樣的。都被定爲非法。許多聖訓都明確的說明了這一點。伊本•歐瑪的傳述:穆聖說:“凡是醉人的東西均屬於酒,凡是酒都是被禁止的。”一說,漢塔布之子歐瑪在穆聖的講臺上講到:“諸位!禁酒令已頒降。酒分爲五類:葡萄酒、棗酒、小麥酒、大麥酒、蜜酒,凡麻醉理智的皆稱爲酒。”這就是穆民的長官歐瑪有關酒的律例方面所說的一句至理名言,他善於辭令,精通教律,任何一位聖門弟子的主張跟他的主張沒有相左。紮比爾的傳述:一個也門人來問穆聖,當地的玉米酒可飲否?穆聖問:“醉人否?”他說:醉!穆聖說:“凡麻醉品都是被禁止的,真主規定;凡飲麻醉品的人,真主讓他飲‘推乃土里海巴裏。’”門弟子們問:主的使者啊!堆乃土里海巴裏是什麽?穆聖說:“火獄中的人身上所流出的汗水或火獄裏的人們的膿汁。”白希熱之子努爾曼的傳述:穆聖說:“葡萄能釀酒,棗能釀酒,蜂蜜能釀酒,小麥能釀酒,大麥能釀酒。”阿依舍的傳述:穆聖說:“凡是醉人的都是非法的。一升能醉人的,一捧也爲犯禁。”艾布穆薩的傳述:我問穆聖:主的使者啊!請你爲我們也門地方所做的兩種飲料做裁決,我們能否飲之?一種是用蜂蜜發酵釀制的。另一種是玉米和大麥發酵釀制的。他說:穆聖說的言簡意賅,“凡是醉人的都是非法的。”阿裏的傳述:穆聖禁止我們飲用大麥釀制的酒——啤酒。所以,無論是用什麽東西釀制的醉人的汁都按酒對待,無論多少均爲非法。這是聖門弟子,再傳弟子中的法學家的主張。也是艾布哈尼法的弟子穆罕默德的主張。但蘇福揚•掃勒,艾布哈尼法等學者主張:用葡萄釀制的酒,無論多少都是非法的。伊本•路世德說:黑紮茲的衆法學家及聖訓學家主張:醉人的汁無論量多,量少都是非法的。伊拉克的學者主張:被釀造的醉人的汁,之所以定爲非法,是因爲它是醉人的,並非其原料是受禁止的。這一問題中他們分歧的焦點是因類比和聖訓的不同所致。

黑紮茲的法學家的主張有兩種依據:

第一種依據是有關這方面所傳來的聖訓。

第二種依據是把所有發酵的汁統稱爲酒。

他們所依據的最著明的聖訓是,阿依舍的傳述:有人向穆聖請教能否飲用蜂蜜釀制的酒和用蜂蜜發酵的飲料,穆聖說:“凡是醉人的飲料都是犯禁的”。伊本•歐瑪的傳述:穆聖說:“凡是醉人的均屬於酒,凡是酒都是非法的。”阿布頓拉之子紮比爾的傳述:穆聖說:“量多醉人的,量少也是犯禁的。”這段聖訓正是伊拉克和黑紮茲兩派學者分歧的焦點。

黑紮茲學者的第二個求證,即把所有發酵的飲料都統稱爲酒,對此有兩種依據:

一、從詞源確定了酒的名稱。

從詞源的角度來說:文字學家認爲酒命名爲麻醉品是因爲它是麻醉理智的。所以,從語言的角度來說,凡是麻醉理智的東西都稱爲酒。

二、從傳述的聖訓確定了酒的名稱,他們說:如果別的法學家不同意我們把發酵的汁從文字的角度來命名爲酒,那麽,教律已把這種發酵的汁稱之爲酒。其依據是,伊本•歐瑪的傳述:穆聖說:“凡是醉人的均屬於酒,凡是酒都是犯禁的。”艾布•胡勒的傳述:穆聖說:“酒是用棗和葡萄兩種果實釀制的”。伊本•歐瑪的傳述:穆聖說:“葡萄能釀酒。蜂蜜能釀酒,葡萄乾能釀酒,小麥也能釀酒,我禁止你們飲用凡是醉人的東西。”

上述聖訓是黑紮茲法學家對禁飲發酵的飲料方面的證據:

伊拉克的法學家所主張之依據是:①真主說:(你們用椰棗和葡萄釀制醇酒和佳美的給養,對於能理解的民衆,此中確有一種迹象)(《古蘭經》十六:67);②聖訓;③類比。他們說:經文中的醇酒就是麻醉品。假若其原料是犯禁的,那麽,真主絕不會把它叫做佳美的給養。伊本•安巴斯的傳述:穆聖說:“酒因醉人論爲非法。”尼亞勒之子艾布布萊德的傳述:穆聖說:“原來我禁止你們喝在器皿裏釀制的果汁,現在你們可以喝在任何器皿釀制的果汁,但不能飲用醉人的飲料。”伊本•麥賽吳德說:我和你們都知道什麽情況下被釀制的飲料爲非法,什麽情況下爲合法的時間,但我記下了,你們卻忘了。

艾布穆薩的傳述:穆聖派我和穆阿茲去也門任職,我們問:主的使者啊!也門有兩種飲料是用小麥、大麥釀制的,我們是否能飲之?穆聖說:“你們飲吧,但醉人時不可飲。”至於類比的依據是:他們說:《古蘭經》之所以禁酒是因爲酒阻礙人記主,激起人與人之間的仇視、憤恨。真主說:(惡魔惟願你們因飲酒和賭博而互相仇恨,並且阻止你們記念真主,和謹守拜功。你們將戒除〔飲酒和賭博〕嗎?)(《古蘭經》五:91)。

被釀制的飲料定爲非法是根據醉人的程度而定,所以,達到醉人的程度必須定爲非法,但衆學者公決:酒無論多少都定爲非法。主見派的後輩學者們說:黑紮茲法學家所持的聖訓證據是強有力的。伊拉克法學家的類比的證據也是可取的、是顯而易見的。所以,兩派法學家的分歧在於一派人認爲聖訓證據強於類比,一派人認爲類比的依據強於聖訓。這正是有爭議的問題。如果聖訓是正確的。那麽,聖訓依據勝於類比。如果聖訓的字面意義需要注釋,那麽,就會産生不同的看法。是通過解釋聖訓的字面文字而使聖訓和類比相結合呢?還是聖訓字面意義強過類比的含義呢?這要根據聖訓字面的強弱和根據類比的強弱而定,兩者間的區別只有通過理智來辨別、瞭解。

嘎咀說:顯而易見,穆聖說:“凡是醉人的都是非法的。”即使聖訓的涵義是指醉人的程度,並非指那一種醉人的飲料。所以,禁止某一種醉人的飲料勝於禁止醉的程度。但這種類比不同于庫法人對此問題的解釋,立法者爲了嚴格的杜絕各種藉口,而說凡醉人的飲料無論多少,都定爲非法是合情合理的。

衆學者公決:凡是酒都是犯禁的。不論量多、量少。所以,凡是有酒精成份的都歸納於酒。若他們不接受穆聖所說的“量多醉人的,量少也爲犯禁”的聖訓。那麽,他們再也找不到比這更有力的證據,若他們接受此段聖訓,那麽,他們對此再無可非議。因爲這段聖訓是有爭議問題的明條。不可能遵類比棄聖訓。再者,教律已說明了飲酒有害也有益。

真主說:(他們問你飲酒和賭博〔的律例〕,你說:“這兩件事都包含著大罪,對於世人都有許多利益,而其罪過比利益還大。”)(《古蘭經》二:219)。

如果既要利益存在,又要消除傷害,那麽,根據類比會把量多醉人的飲料定爲非法,量少不醉人的飲料定爲合法。實事上,教律裁定酒的害處大於益處,並禁止量多醉人、量少不醉人的酒爲非法,那麽,凡是任何食物中有酒精成份時,必須按酒對待,定爲非法。但教律允許能飲用的則不然。兩派法學家公決:被釀制的飲料沒有發酵時爲合法。因爲穆聖說:“你們喝釀制的飲料,但醉人的都是犯禁的。”穆聖曾喝過釀制的飲料,時隔二、三天後會變味時,就倒掉。

來源:伊斯蘭教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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