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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識] 女遭三狼迷昏 因無證據輕判 [複製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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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3-3 00:23:07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小櫻與朋友相約到KTV歡唱,歡唱中喝醉了,疑遭謝○○、郭○○、蘇○○三人下迷幻藥,帶到汽車旅館將近一天一夜後,疑遭到三男性侵並拍攝裸照。但事後經法院查證後發現,因小櫻迷昏,且事後並未驗傷,無法完全舉證是否遭到性侵,且事後並未採集檢體,因此無證據顯示三人有對小櫻強制性交,且並無下藥的檢體。但就拍裸照的部份,仍觸犯妨害秘密罪,將謝○○、郭○○分判三月、二月徒刑,並得易科罰金。而蘇○○因遲遲未到案說明,將另案偵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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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第154條
被告未經審判證明有罪確定前,推定其為無罪。
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


雖說本案有被害人之陳述及裸照相關證據,但妨害性自主必須要有性交行為,所謂性交,乃為
一、以性器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或口腔,或使之接合之行為。
二、以性器以外之其他身體部位或器物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或使之接合之行為。

而本案被害人事後並未請醫院採集檢體或驗傷,無相關證據,故造成無證據推定被告等人有性交行為,更無法證明嫌犯等人原有意圖性侵而未達成目的,因此無法處罰強制性交未稅部份,僅得就妨害祕密罪部份判刑。


來源:聯晟法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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