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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誣陷者自己招供。2、通過兩個公正的男見證人的見證。
誣陷者在現世受到的懲罰
如果誣陷者沒有舉出證明實事的確鑿證據時,他須受現世的處罰——八十鞭,精神的處罰——永遠不可接受其見證。他按罪犯對待,因爲在真主和世人面前他是不公正的人。《古蘭經》中已說明了這兩種懲罰。真主說:(凡告發貞節的婦女,而不能舉出四個男子爲見證者,你們應當把每個人打八十鞭,並且永遠不可接受他們的見證。這等人是罪人。以後悔過自新者除外,因爲真主確是至赦的,確是至慈的)(《古蘭經》二四:4—5)。
衆學者公決:如果誣告者未悔罪時,他仍然是犯罪者。以下兩個問題衆學者有異議:
第一個問題:奴僕的處罰跟自由民的處罰是否一樣?
第二個問題:誣陷者悔了罪,是否恢復原來身份或接受其見證呢?
至於第一個問題:若奴隸誣陷了貞節的自由民時,須受處罰。但他的處罰和公民的處罰一樣呢?還是公民的一半?對此問題聖訓中沒有明確規定,爲此,衆法學家衆說紛紜,大部分學者主張:如果奴隸犯了誣陷罪時,對他的處罰是四十鞭。因他是奴隸,象姦淫罪的法度一樣應受公民的一半刑罰。真主說:(她們【奴婢】既婚之後,如果作了醜事,那麽,她們應受自由女所應受的刑罰的一半)(《古蘭經》四:25)。馬立克說:艾布宰納迪說:對此問題我請教了阿米爾之子阿布頓拉,他說:我經歷過漢塔布之子歐瑪,安法尼之子奧斯曼及以後的代治者的時代,我見他們對犯有誣陷罪的奴隸打鞭最多超不過四十鞭。
伊本·麥賽吳德、阿布都阿齊茲之子歐瑪等學者主張:犯誣陷罪的奴隸須打八十鞭,因爲鞭刑是對全人類所規定的處罰。這種罪惡傷害被誣陷者的名節,所以,犯罪不分奴隸和自由民。
伊本·蒙宰爾說:大部分學者一致主張:對犯有誣陷罪的奴隸,須打四十鞭。
《露水花園》一著作者評論第一種主張,側重第二種主張而說:鞭打誣陷者的經文是廣義的,包括了奴隸和自由民。因爲奴隸誣陷自由民,比自由民誣陷自由民更失體面。可是誣陷的法度中沒有奴隸比自由民少受一半刑罰的律例。也無天經、聖訓的證據。對此問題中其他學者的依據是真主對犯姦淫的奴隸所規定的律例。真主說:(她們【奴婢】既婚之後,如果作了醜事,那麽,她們應受自由女所應受的刑罰的一半)(《古蘭經》四:25)。顯而易見,這段經文是針對通姦罪,而非誣陷罪。把兩種不同的罪用一種律例對待是不可思議的。況且緣由不同,因爲通姦是觸犯真主法度的大罪,而誣陷是侵犯人權的罪。
至於第二個問題;衆學者公決:如果誣陷者不悔罪時,其見證永不接受,因爲他觸犯了失去公正品德的罪行,而公正品德是接受見證的條件。又因爲他沒有從這個罪惡上悔罪,給他執行鞭刑,是爲了消除他所犯的罪惡,也能使他脫離後世的懲罰,但他仍爲犯罪者,不接受其見證。如果他很好的悔罪,而且誠心實意時,是否恢復其聲譽,可否接受其見證?對此衆學者有兩種不同的主張;
第一種主張:馬立克、沙菲爾、艾哈默德等學者主張:只要誣陷者做了誠心實意的悔罪,那麽,他的見證是可以接受的。歐瑪曾對犯誣陷罪受過懲罰的人說:若你悔罪,我接受你的見證。
第二種主張:哈奈菲派、奧咱爾等學者主張:不接受誣陷者的見證。
衆學者不同的焦點在於對以下這段經文的領會的不同,真主說:(並且永遠不可接受他們的見證。這等人是罪人。以後悔過自新者除外……)(《古蘭經》二四:4—5)。經文中“悔過自新者除外”含有兩種意思:①不接受見證,按罪犯處置。②只按罪犯對待。至於堅持不接受見證,按罪犯對待的學者主張:悔罪以後,可以接受見證。至於持“只按罪犯對待的”學者主張:無論他怎樣悔罪,其見證不被接受。
來源:伊斯蘭教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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