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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3月3日清晨5點多,北縣新莊市中正路第一銀行丹鳳分行自動櫃員機,陳男持榔頭敲打自動櫃員機,許姓保全抵達現場時,看到39歲男子陳男呆坐一旁,坦承「是我幹的,麻煩報警」,陳男吃上竊盜罪官司。
板橋地方法院法官勘驗監視器,發現提款機只有鍵盤凹陷,外殼都未遭破壞,難以認定陳某有竊盜之嫌。
法律教室:
◎陳男之行為是否構成竊盜罪?
刑法上之竊盜罪,係以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為要件,其要件事實之有無,均應依證據認定之。
陳男於實行敲打自動櫃員機之行為之際,其主觀上是否有意圖為自己或他人不法所有之竊盜犯意?
陳男故意持鐵鎚敲打毀損提款機,且根本沒有逃匿意思,留在犯案現場等候警察到場將之逮捕,自難與一般犯罪者相提並論。
◎砸凹ATM
刑法第354條
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毀損器物罪,其行為態樣包括毀棄、損壞及致令不堪用,其中所謂「致令不堪用」,乃係指損壞以外其他足使他人之物喪失其特定目的之效用者而言(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9年度上易字第20號判決意旨參照)。
來源:聯晟法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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