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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可執行偷盜的法度 [複製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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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3-20 08:46:13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具備以下條件的盜賊方可執行偷盜的法度

1、盜賊是有行爲能力的人:即盜賊是成年的,有理智的。精神失常者,小孩偷了東西後,不受任何法度,因爲他倆不是有行爲能力的人。但對小孩要嚴加教育。盜賊是否穆斯林不是條件。如果盜賊是受伊斯蘭保護的異教徒,仍要執行斷手的法度。同樣穆斯林偷了受伊斯蘭保護的異教徒的財産時,須執行斷手的法度。

2、盜賊是自由的:即盜賊是自由行竊的,而未受到強迫。假若逼迫偷盜,則不算爲賊。因爲逼迫奪去了他的自由權,失去自由則不受責成。

3、盜賊與被盜者無任何親緣關係,若有親緣關係,則不被割手。假若父母偷了兒子的財物時,不割手。阿布杜拉之子紮比爾的傳述:一人來請教穆聖;主的使者啊!我有財産和兒子,可是我的父親想要我的財産,我該怎麽辦?穆聖說:“你和你的財産都歸你父親所有。”同樣兒子偷了父母的財産時,不割手,因爲習慣上孩子可以隨便使用父母的財産。如果父系方面的或母系方面的爺爺偷了下輩的東西時,不割手。同樣下輩偷了爺爺的東西時,不割手。

艾布哈尼法、掃勒主張:直系親屬中的姑媽、伯叔、姨母、舅舅、弟兄、姐妹彼此偷盜時,不割手,因爲割手會導致斷絕安拉命令連續的近親關係,因爲他們有權進入對方的家。由於家主的許可來訪,致使失去了防範。

馬立克、沙菲爾、艾哈默德主張:以上這些親屬彼此偷盜時,須割手,因爲財産的擁有權是分明的。如果夫妻雙方彼此偷盜時,不割手,因爲夫妻的財産相混在一起,很難分清。再說兩者財産長期混在一起,也就徹底不存在防範。如果財産的防範不嚴密,彼此偷盜時,免去割手的法度。這也是艾布哈尼法、沙菲爾、艾哈默德的主張。

馬立克、沙菲爾、艾哈默德主張:如果夫妻雙方有各自的房間,且有貴重的東西,一方偷了對方的東西時,須割手,因爲一方面財物是被保護的。另一方面雙方經濟獨立。

侍奉主人的使仆偷了主人的東西時,不割手。歐瑪之子阿布頓拉的傳述:一人給歐瑪帶來了他的侍童說:請你割掉他的手吧,他偷了我妻子的一面鏡子。歐瑪說:你們的使仆偷了你們的家什時,不能割手。這是歐瑪和伊本·麥賽吳德的主張,任何聖門弟子對此無異議。

若穆斯林偷了國庫裏的錢財時不割手。據傳:歐瑪的一個工作人員寫信,向他請教一人偷了國庫裏的錢怎麽辦?歐瑪說:你不能割他的手,因爲任何一位穆斯林對國庫的財産都有一份權力。謝爾賓耶敍述:一人偷了國庫的財産,阿裏聽到後說:他在其中有一份權力,不能割他的手。歐瑪和阿裏的主張說明,不割這種人的手的道理是,因爲國庫中的財産是共有的,不能執行法度。

伊本·固達麥說:同樣,合夥者偷了合股生意中的錢財,或一人偷了他自己有權力或兒子有權力的財物,或奴隸偷了他的主人有權力的戰利品中的財物時,不割手。這也是衆學者的主張。

伊本·安巴斯的傳述:一個被俘的奴隸,偷了五分之一的戰利品,被起訴到穆聖那裏,穆聖沒有割手。穆聖說:“俘虜的奴隸偷了戰利品,他們都屬戰利品。”

如果債權者偷了拖延還債者或否認賬債者的財産時,不割手。因爲那是爲了索回賬債。但債務者承認賬債,而且能償還賬的情況下,債權者偷了債務者財産時,須割手。因爲這種偷盜中無任何托辭。若出借者偷了借方的東西時,不割手。因爲借方象信託者一樣,不是物主。

若一人搶佔了他人的財物或偷了他人的財産,加以保護後,別人又從他家中偷走時,不割他的手。這是沙菲爾,艾哈麥德的主張。儘管他保護了財物,但他畢竟不是原物主。

馬立克主張這種人須割手。因爲他偷了別人的被保護的財産。

若發生了饑荒,一人偷了食物而未吃時須割手。因爲他不急需它。若食物被吃掉時,不割手,因爲他有權力拿別人的食物來充饑。歐瑪說:饑荒年偷食物,不割手。

《穆宛塔聖訓集》中有:哈堆布的奴隸們偷了穆宰乃族中一人的母駝後,宰吃了它,有人把這件事告到漢塔布之子歐瑪,歐瑪命索裏棋之子空希爾去割他們的手。然後,歐瑪對哈堆布說:我認爲你使他們挨了餓。(致使他們偷了駝)誓于真主!我重罰你。然後,歐瑪問那位穆宰乃人:你的母駝值多少錢?他說:誓于真主!我以四百塊銀幣沒賣它。歐瑪對哈堆布說:你給他八百塊銀幣。

一說:歐瑪裁決,叫索裏棋之子空希爾去割偷駝人的手,又派人把他們叫了回來,隨後,他們被逮回,歐瑪查明了原因,對哈堆布之子阿布頓拉哈曼說:你雇用這些奴隸,不讓他們吃飽,致使他們偷吃了別人的駱駝。按理我一定要割掉他們的手,誓于真主!我不割他們的手,而我要重罰你,使你感到痛苦。

來源:伊斯蘭教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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