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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公司法規定,今年起大型上市櫃公司,可開放股東以「電子投票」方式參與股東會議,但經濟部卻在2月24日發函表示,已表達電子投票的股東,還可親自出席股東會,並得提臨時動議,與立法原意大相逕庭,股東會爭議恐怕更大。
公司法第177條之1,在今年1月4日修正規定,實收資本額達100億元以上且股東人數達1萬人以上的上市櫃公司,應將電子投票列為表決權行使管道之一。當初經濟部修法,並獲立院同意,是希望消除委託書爭奪亂象,並簡化因股東眾多,股東會流程冗長等缺失。
但經濟部商業司新函令卻說,若股東已在股東會開會兩日前,以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且未撤銷者,股東會當日該股東仍可出席股東會,且可於股東會現場提出臨時動議。
這號函令一出籠,109家上市與6家上櫃且適用公司法規定的公司,一陣嘩然,莫名其妙、徒增困擾等聲音四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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