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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識] 無視家暴令 不孝子多次毆打父母 [複製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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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3-28 12:43:37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27歲蔡姓男子染上毒癮,只要向雙親索錢不成,就砸毀家中物品,並對雙親口出穢言,還動手毆打母親。而蔡男在半年內七次違反保護令的行為,實在太過離譜,簡直視法院核發的保護令視為無物,公然挑戰司法,踐踏公權力,把雙親及公權力視為一文不值,法官選擇重判,不給易科罰金機會,是因為易科罰金後,蔡男還是回家向雙親施暴要錢,法院還是再度成為家暴的幫凶。

  新竹地院審理時,首開先例的在判決書中,除了引用古文「弟子規,聖人訓,首孝弟」之外,還加上流行天王周杰倫創作歌詞「聽媽媽的話,別讓她受傷」,對照被告蔡姓男子不應該對恩重如山的雙親施暴,法官並依被告三度違反保護令罪行,重判十個月有期徒刑,不得易科罰金。

法律教室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
違反法院依第14條第1項、第16條第3項所為之下列裁定者,為本法所稱違反保護令罪,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一、禁止實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為。
三、遷出住居所。
四、遠離住居所、工作場所、學校或其他特定場所。
五、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


養育恩情重如山,為人子女應盡到最基本的孝道
蔡男多次對其父母家庭暴力行為,此種行徑,姑不論平日對於孝道之奉行「幾近於零」已可非議(參弟子規總敘:「弟子規,聖人訓,首孝弟」),卻反而還負面地進一步三番兩次對父母親實施家庭暴力行為,一開始係以寶特瓶丟擲,其後分別則用台語三字經辱罵、腳踹屋內桌椅、咆哮、恐嚇等方式加害其父母,雖說人無法選擇父母,但父母既然自幼含辛茹苦養育長大,即是一種「超乎理性世界」的恩情,此一恩情雖難報(父母則未必有報恩之期待),但為人子女者至少應知所反哺,「入則孝:父母呼,應勿緩,父母命,行勿懶,父母教,須敬聽,父母責,須順承」應是敦倫盡份最基本的原則(併參周杰倫「聽媽媽的話」:聽媽媽的話,別讓她受傷),這種起碼的要求,對蔡男而言並不過份,然蔡男每次對雙親暴力相向之原因,竟均是因為年青力盛卻無工作,乃向地下錢莊、當舖及他人借錢四處花用殆盡,無力償還欠款後,反伸手向雙親索討,索討不成則施以家暴。再者,蔡男履次違反保護令之行為,形同是視法院所核發之上開民事通常保護令於無物,公然挑戰司法威信,踐踏公權力,把雙親及公權力視為一文不值(諺語: treat someone like dirt)。


來源:聯晟法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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