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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抵命是受害者家屬的權力,實施抵命是法官的權力。古爾圖布說:毋庸置疑,只有法官才能使兇手抵命,法官必須承擔實施抵命履行法度的職責,因爲真主要求衆信士履行殺人抵命之法度,而沒要求他們去實施殺人抵命的法度,他們應該讓法官代替他們實施殺人抵命的法度。
薩偉說:其道理是故意殺人罪一旦確定後,法官必須對受害者家屬給予處置兇手的決定權,他們要麽選擇抵命、要麽寬免收納血鍰,未經法官的允許,受害者的家屬不許擅自處置兇手,因爲這樣往往會犯罪和虧待兇手。
若未經法官許可受害者的家屬處死了兇手,那麽,必須處罰殺害兇手者。
法官實施法度時,應該檢查行刑的工具,免得對兇手額外增加痛苦,法官應委託善於行刑的人執行死刑,其工資由國庫支付。
來源:伊斯蘭教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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