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註冊時間
- 2007-5-12
- 最後登錄
- 2024-11-17
- 主題
- 查看
- 積分
- 148766
- 閱讀權限
- 250
- 文章
- 364318
- 相冊
- 1
- 日誌
- 8
狀態︰
離線
|
兇手承擔的血鍰有兩種:
1、故意殺人後,免去被抵命的兇手要承擔血鍰,血鍰要從他的財産中支付。
伊本·安巴斯主張:如果兇手故意殺了人或招供已殺了人或經調解承認故意殺了人時,血鍰要由他承擔,他的親屬不承擔血鍰。對此衆聖門弟子無異議。
伊本·什哈布主張:故意殺人後受害者的親屬原諒不抵命時,按聖訓,血鍰要從兇手的財産中交出,唯有兇手的親屬心悅誠服的幫助兇手分擔血鍰時,則不然。以下三種情況下兇手的親屬不負擔血鍰:
1、故意殺人的血鍰、招認已殺人的血鍰、經調解後承認殺人的血鍰。
因爲故意殺人須受懲罰,親屬不該來分擔血鍰,而減輕他的懲罰,也不該分擔承認已殺人者的血鍰,因爲血鍰只因承認殺人而必定了,並非是殺。承認是一種受局限的證據,不涉及親屬。親屬也不能承擔經調解而承認殺人的血鍰,因爲調解後再不必要處死兇手,須執行調解的協定,一則兇手要承擔自己的罪責,二則要承擔受害者的損失。
2、兇手和其親屬分擔的血鍰。
如果半故意殺了人或誤殺了人,那麽,親屬可以替兇手分擔血鍰。
因爲兇手按親屬的一員對待,不能排出在他們之外。沙菲爾主張:兇手不負擔任何血鍰,因爲他是有故的。所謂能分擔兇手血鍰的親屬是父系方面的、成年的、富裕的、理智健全的男性親屬,也包括富裕的盲人,殘疾人和年邁的人,分擔血鍰的親屬中不包括女性、貧窮者、小孩、精神失常者和非同一宗教的人,因爲分擔血鍰是幫助人的舉動,這些人不具備幫助的能力。艾布胡勒的傳述:胡宰裏族的兩個婦女打架,一人用石頭擊死另一人,她腹中的胎兒也死了,穆聖裁決,她的血鍰由女兇手的親屬支付。
穆聖時代,分擔血鍰的人便是兇手的部落,直到歐瑪執政時期,他編排了軍隊,按編制登記了花名冊,把分擔血鍰的人指定爲有名在冊的人,不同于穆聖時代的作法。
賽勒哈斯回答歐瑪制定的這一新作法說:有人問爲什麽衆聖門弟子的公決違背穆聖的裁決呢?我們的回答是,其實這種公決正吻合了穆聖的裁決,因爲衆聖門弟子都清楚,穆聖把擔負血鍰之事判給有幫助能力的親屬,當時一個人的能力和得到幫助依賴著其家族。當歐瑪確定了軍隊花名冊制度後,就知道誰是有能力的人和誰是能幫助人的人,所以,一個人因花名冊中有名,可以爲其部落作戰。
哈奈菲派採納了這一新作法,馬立克派、沙菲爾派沒有採納這一作法,因爲穆聖去世後,不能廢棄穆聖所規定的任何制度,也無權變更它。
衆學者公決:兇手的親屬所擔負的血鍰,可以延期三年付清。沙菲爾主張:兇手自負的血鍰,須得立即兌現。讓親屬緩期交納是對他們的寬容,但這不針對故意殺人案。
哈奈菲派主張:由兇手自負的血鍰,可以象誤殺的血鍰一樣,三年內付清。
如果讓兇手的親屬負擔半故意殺人案和誤殺案的血鍰,那麽,這是違背伊斯蘭總則的。其實每個人對自己和自己的舉止行爲自負其責。真主說:(一個負罪的人,不負別人的罪)(《古蘭經》六:164)。伊本·麥賽吳德的傳述:穆聖說:“在複生日一個人因其父母的罪和弟兄的罪不受到拷問。”
伊斯蘭讓罪犯的親屬共同負擔血鍰是爲了幫助、拯救罪犯,但這種幫助不針對故意傷人者。這是沿襲古代阿拉伯人及阿拉伯各部落間相互合作、支援和援助的制度。沿襲這一制度的另一個明顯的道理是,部落一旦知道它將分擔血鍰時,它會竭力禁止部落成員去犯罪,並指導他們走向端正的道路,以免陷入歧途。
衆法學者主張:誤殺案中兇手的親屬只能負擔的血鍰是多於三分之一的數額,低於三分之一的由兇手本人承擔。
馬立克、艾哈默德主張:對任何一位親屬不應制定具體的數額血鍰。法官應調查每個親屬容易所負擔的,由近到遠的酌情按能力讓他們分擔。
沙菲爾主張:富有的親屬負擔一枚金幣,貧窮的親屬負擔半枚金幣,血鍰由兇手親屬由近到遠的分擔。最近的親屬是兇手的兄弟們,其次是叔伯們,再次是侄子們。若兇手在血緣和監護方面沒有擔負血鍰的親屬時,由國庫支付血鍰。穆聖說:“我是沒有監護人的監護者。”同樣,若兇手是窮人,而其親屬也是窮人,難能負擔血鍰時,由國庫支付。如果穆斯林在戰場上把穆斯林誤認爲不信教者而殺之,後來,知道他是穆斯林時,其血鍰由國庫支付。
沙菲爾敍述說:在吳候德之役,穆斯林誤殺了胡宰佛的父親耶瑪尼,因此穆聖說:“他的血鍰由國庫支付。” 同樣,穆斯林聚會,穆斯林擠死穆斯林時,從國庫中支付血鍰。穆散德迪的傳述:一個人在聚禮日被擠死,阿裏從國庫中給他支付了血鍰。
哈奈菲派主張:當今時代,血鍰應由兇手本人支付。問題的焦點是,兇手是否有幫助的人。如果有幫助的人,就有負擔血鍰的人,否則,不負擔血鍰,若沒有部落或幫助的人時,由國庫支付血鍰。若沒有國庫或沒有這種機構時,從兇手的財産中支付血鍰。
伊本·泰米葉主張:衆學者主張:誤殺案中無人擔負罪犯的血鍰時,由罪犯自己承擔誤殺的血鍰。
來源:伊斯蘭教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