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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護人應爲女兒選擇有教門、有道德、有名譽、相貌堂堂的男人而把女兒嫁給他,他和她生活時能善待她;他休她時,能優禮的釋放她。
伊瑪目安薩裏在《宗教學的復興》一著中說:爲女兒擇偶時小心謹慎尤爲重要,因爲女人一旦結婚便成了婚姻的奴隸,丈夫隨時可以休她。
誰擇婿不慎把自己的女兒嫁給搞新生異端者、不義者、犯罪者、飲酒者。誰便褻瀆了教門,招致主怒,以致造成斷絕骨肉關係的悲劇。一人請教阿裏之子哈桑;我有一女,你看我把她嫁給誰好呢?他說:你把她嫁給敬主之人,如果他愛她時,他善待她,若憎惡她時,不虐待她。阿依舍說結婚好似奴役,你們好好斟酌看把自己女兒置於何處。穆聖說:“誰把女兒嫁給犯罪之人,誰已和女兒斷絕了骨肉關係。”伊本·泰米葉說:不該把女兒嫁給長期犯罪的人。
來源:伊斯蘭教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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