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貫徹落實婚約
婚約的要素及其有效的條件,和實施的條件成熟後,必須貫徹落實。至此,男女雙方和其他人無權毀約或解除婚約。只能以離婚或一方亡故方可終止,這正是婚約的原則。
教律所規定的夫妻終身和睦,撫養教育孩子,操持家務就是貫徹落實婚約的真正目的。爲此衆學者主張:婚約已訂,並實施後,必須要貫徹落實婚約,任何一方無權解除婚約,假若一方要解除婚約,那麽,婚約無法貫徹落實下去。
什麽情況下可以解除婚約
1、男人欺騙了女人。他無生育功能聘娶了女人,而女人不知道他有這種缺陷,女人何時知道,何時有權解除婚約。但女人情願和他繼續生活時,則不然。
歐瑪執政時期,一無生育功能的男人聘娶了一女人,歐瑪對那人說:你給女人說明你是無生育功能的,並讓她有留、去的選擇。如果男人裝著一幅正人君子的模樣娶了一女,婚後方知他作奸犯科,那麽,這屬欺騙行爲,女人有權解除婚約。
2、女人欺騙了男人。伊本•泰米葉說;男人認爲女人是處女而娶之,婚後才知女人是孀婦,男人就有權解除婚約,也有權向她索回處女和孀婦之間的聘儀差額,如果同房前男人知道女人的真相,而解除了婚約,那麽,女人不能享受聘儀。
3、如果結婚後男人發現女人有某種生理缺陷,難以過正常的夫妻生活,那麽,他可以解除婚約。如女人長期流病血,或女人是石女。如果女人患有麻瘋、瘋病、癩病,那麽,男人有權解除婚約。如果男人患有麻瘋、瘋病、癩病、閹割、陽痿、或他年幼不懂事,那麽,女人有權解除婚約。
來源:伊斯蘭教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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