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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有缺陷解除婚約專題論述 [複製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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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4-30 01:26:25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綜上所述,只要夫妻一方有對方厭惡的疾病和缺陷,就不會有相互依戀、愛悅,穩定的夫妻生活。爲此,教律規定,這種夫妻有權可以維持婚姻關係,也可以結束婚姻關係。

伊本•蓋伊目說:如果訂婚的男女某一方是瞎予、啞予、聾子、或缺手少腳的,這些缺陷是最令人厭惡的,那麽,對此隱瞞不提是不道德的騙人行爲,也是違背教門的。漢塔布之子歐瑪執政時期,一無生育功能的男人想娶一女人,歐瑪對他說:你給女人講明你是無生育功能的,並讓她有留、去的選擇。

關於男女一方認爲不是缺陷,而別人人認爲是缺陷的問題,伊本•蓋伊目說:根據類比,凡是夫妻彼此厭惡,不能達到愛悅、依戀目的的缺陷,是維持或結束婚姻的因素,因爲婚姻比買賣更注重自由選擇,而婚約比買賣契約更應該履行。

誰深思熟慮教律對此問題的原理和道理,誰便能做出正確的裁決。伊本•穆散依布的傳述:歐瑪說,誰娶了有瘋病,或癩病,或麻瘋病的女人,同房後方知此病,由於性交,她可享聘儀,她的監護人因欺騙須擔負男人損失的聘儀。阿裏說:誰娶了有麻瘋,或瘋病,或癩病,或石女的女人,跟她性交前,丈夫有選擇權,如願意休,則休之;若願意留,則留之。若已和她性交,女人因失節有權享受聘儀。歐瑪主張:如果一人娶了有癩病,或雙目失明的女人,而與她已同床,那麽,女人則有權享有聘儀,男人損失的聘儀由欺騙者負擔。

伊本•蓋伊目說:能解除婚約的缺陷並非以上歐瑪提述的兩種,若有以下缺陷,也可以解除婚約。

伊本•西林說:兩人鬧糾紛來見法官舒萊海,其中一人說,這人對我說:我給你介紹一位漂亮的女人,結果他給我介紹了一位雙目失明的女人。舒氏說:無論他以何種形式欺騙你都不行,你有權退婚。深思舒氏的這種裁決,便可得知,他的裁決並不說明,女人因男人的某種缺陷受騙後,男人有權退婚的律例。

祖胡勒說:如果男女一方患疑難病症,那麽,對方可以退婚。其實聖門弟子和先賢們並未特指那種疾病是可以退婚的,那種疾病是不可以退婚的。只不過歐瑪說:如果女人有四種缺陷,那麽,男人可以退婚,即瘋病、癩病、麻瘋病,性病。如果訂婚時,男人對女人未提任何條件,而結婚後發現女人有上述缺陷,那麽,男人可以退婚。如果訂婚時男人提出以下條件,婚後發現不符合條件,那麽,男人有權解除婚約。l、條件是健全的,結果是殘疾的。2、條件是漂亮的,結果是醜陋的。3、條件是年青少女,結果是白髮老嫗。4、條件是白嫩的,結果是黑粗的。5、條件是處女,結果是孀婦。如果同床前解除了婚約,女人無權享用聘儀。如果同床後解除了婚約,女人有權享用聘儀。如果女方監護人欺騙了男方,則由監護人負擔男方損失的聘儀。如果女人欺騙了男人,則女人無權享有聘儀。如果女人已收納了聘儀,則男人有權索回。艾哈默德也持此主張,若有類似問題以此類推。艾氏的弟子主張:如果訂婚時女人提出男人要有某種屬性,而婚後發現與之相反,那麽,女人沒有選擇權。如果女人提出男人必須是自由民,而婚後發現男人是奴隸,那麽,女人有選擇權。

訂婚時,如果女人提出男人要有高貴的門第,結果婚後發現男人門第低賤,那麽,女人有選擇權。因爲罕伯裏派主張:有關這方面對男女雙方提出的條件要一視同仁。這從兩個方面可以說明。① 如果說男人擁有休妻權的同時,還可以因女人有某種缺陷有權解除婚約的話,那麽,女人因男人有某種缺陷更有權解除婚約。因爲她沒有離婚權。② 如果男人從事的職業是低賤的,有悖於女人提出的條件,而無損於宗教,不影響名譽,但影響夫妻生活。那麽,女人有權解除婚約。如果女人提出男人要年青、英俊、健康,婚後發現男人是年老的、醜陋的、眼瞎的、聾啞的、粗黑的,她無法和他長廂廝守,那麽,她可以解除婚約。

伊本•蓋伊目說:如果說夫妻一方有癩斑能解除婚約的話,那麽,一方有久治不愈的疥瘡或其他難醫之症時更應解除婚約。因爲穆聖曾禁止商人隱瞞商品的缺陷,而我們怎能在婚姻中隱瞞彼此的缺陷呢?蓋斯的女兒法圖麥請教穆聖,她嫁穆阿威耶好呢?還是嫁艾布哲哈姆好呢?穆聖說:“穆阿威耶是沒錢的窮人,艾布哲哈姆是愛打女人的人。”由此可知婚姻大事彼此說明對方的缺陷是更應該的,很有必要的。如果一方有缺陷,而有缺陷的一方象枷鎖一樣死鎖死住對方,使對方厭惡已極,何況對方的先決條件是肢體健全而無缺陷及條件不符的後果問題,象這種隱瞞缺陷的婚姻是教律所禁止的。怎能使雙方長廂廝守呢?毋庸置疑,這也是客觀事實通不過的。

伊本•哈宰穆主張:如果訂婚時男人提出的條件是女人無任何缺陷,婚後發現女人有某種缺陷,那麽,婚約根本無效。男人既無選擇權,沒必要對她提供生活費,彼此無繼承權。因爲他所娶的女人不是訂婚時相中的,畢竟健全的不同於有缺陷的。

來源:伊斯蘭教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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