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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識] 親臉頰一下 代價5萬元! [複製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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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5-1 17:39:38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楊男與女方僅是普通朋友關係,楊姓男子駕車搭載女性友人時,趁機親她左臉頰,楊男坦承想追求對方,親吻是感謝女方帶他到歌友會、同時有道晚安之意。法官查出,在楊男親吻女方的前3天,楊男曾用手機傳送「好想╳妳吻遍妳全身」、「忍不住一直想妳、好想要妳」等非普通朋友關係的簡訊內容。

  女方自覺受辱、一狀告上地檢署,台南地院依違反性騷擾防治法判楊男拘役50天,得易科罰金,因為楊男否認犯行、不見悔意,此案還可上訴。

法律教室:

性騷擾防治法第2條
本法所稱性騷擾,係指性侵害犯罪以外,對他人實施違反其意願而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以該他人順服或拒絕該行為,作為其獲得、喪失或減損與工作、教育、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有關權益之條件。
二、以展示或播送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之方式,或以歧視、侮辱之言行,或以他法,而有損害他人人格尊嚴,或造成使人心生畏怖、感受敵意或冒犯之情境,或不當影響其工作、教育、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或正常生活之進行。

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
意圖性騷擾,乘人不及抗拒而為親吻、擁抱或觸摸其臀部、胸部或其他身體隱私處之行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罪,須告訴乃論。


楊男所為,係犯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第1項之意圖性騷擾,乘人不及抗拒,而為親吻之行為罪。羊男為逞一己私慾,竟無視女方不願意,而對女方為親吻之性騷擾行為,顯不尊重他人對於身體之自主權利。縱使陳男辯稱上述行為為求歡試探舉動,但倘親吻女方臉頰之行為客觀上已足以造成女方人格尊嚴受到冒犯,應屬性騷擾之範疇。

就算是認識的女性普通友人也不能亂親,否則會吃上性騷擾官司!


來源:聯晟法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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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發表於 2012-5-2 01:11:06 |只看該作者
真好賺!!!

改天我也讓別人親親看好了

智天使(八級)

你不理財,財不理你.你一理財,財就離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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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5-2 22:12:42 |只看該作者
還好這個法官不是上次那個摸胸部才3秒又不會怎樣判無罪的那個,至少目前正義得以申張
薪車杯水實不濟
水漲那船徧不高
不欲捉襟卻見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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