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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年在三重發生,三樓的住戶將鞋子放在自己住宅外樓梯邊放置自家的鞋子和自家客人的鞋子,擺第1、2、3階,都有靠牆邊擺放,樓上的鄰居從四樓下樓到三樓之際,不慎採到三樓鄰居置於樓梯間之高跟鞋,因而滑倒跌落樓梯,鄰居因此向三樓住戶請求損害賠償。板橋地院一審則曾援引法定單人行走寬度平均需求為由,駁回損害賠償請求,但二審認定屋主仍需負一半責任,三樓住戶須賠償36,960元。
法律教室:
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民法第193條第1項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者,對於被害人因此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或增加生活上之需要時,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民法第195條第1項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建築技術規則設計施工編第33條規定,地面層以上每層之居室樓地板面積未超過200平方公尺之建築物,樓梯及平台扶手之淨寬應為75公分以上,次查行人步行單人行走平均寬度需求則為0.75公尺,即75公分。準此,關於是否於樓梯間堆置物品妨礙通行,致製造法所不容許之風險,應依上開建築技術規則對樓梯及平台扶手淨寬之規定,以及行人步行之單人行走平均寬度需求,來建立客觀注意義務之生活安全規則,如此方得使一般人民對此違法風險指標能有所準據。
三樓住戶因於樓梯間擺放鞋子致使鄰居滑倒受傷,有因果關係,三樓住戶自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依板橋三重簡易庭法院97年4月29日現場實施勘驗時,可知本案建築物樓梯及平台扶手每階淨寬約92公分、長度25公分,而被告並無將鞋子放滿整個樓梯,僅於緊靠牆壁處,自3樓門口起算之3階,每階放一雙鞋子,被告實已盡其客觀注意義務。三樓住戶鞋子均貼牆擺放,且僅擺放3階,即足證明,是本案建築物樓梯及平台扶手每階淨寬(約92公分)扣除靠牆放置之一雙鞋子之寬度(約4公分)均達75公分以上,仍符合上開建築技術規則設計施工編第33條規定之最低寬度,並達到行人步行單人行走寬度之平均需求,是三樓住戶縱確有在樓梯間擺放鞋子,亦尚未製造法所不容許之風險,三樓住戶此行為即無過失可言。依高院認定事故之發生係被三樓住戶於樓梯間擺放鞋子所致,惟鄰居行經該處,疏未注意而踩到三樓住戶擺放之鞋子,致受有傷害,亦難辭過失之責,故三樓住戶抗辯鄰居自己也有過失,應就損害與結果之間有相當因果關係,三樓住戶仍須負一半之責任。
樓梯係供所有住戶進出及緊急逃生之用,核屬逃生通道,刑法於88年修訂時,新增第189條之2,規定阻塞集合住戶或共同使用大廈之逃生通道,致生危險於他人生命、身體或健康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目的即在保護他人之生命、身體或健康之安全。本件被上訴人擺放之鞋子雖未達阻塞樓梯通道之程度,但為維護公眾居住之安全,以及維持逃生通道之暢通,避免災害發生時逃生無門,釀成悲劇發生,避免將鞋子擺放於樓梯間,致妨礙他人通行,實為住戶應具有之注意義務。
來源:聯晟法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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