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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守制女人的生活費 [複製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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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5-11 00:39:35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爲可挽回的被休而守制的女人,或懷孕的守制女人應該享有生活費。真主說:(你們當依自己的能力而使她們住在你們所住的地方,你們不要妨害她們,而使她們煩悶。如果她們有孕,你們就應當供給她們,直到她們分娩)(《古蘭經》六五:6)。這段天經說明了對有孕的守制女人必須提供生活費,無論她是爲可挽回的被休而守制的或爲不可挽回的被休而守制的,或爲丈夫亡故而守制的。衆法學家對未懷孕的不可挽回的被休的女人,丈夫是否給她提供生活費有三種主張:

① 馬立克、沙菲爾主張:給她提供住所,不提供生活費。真主說:(你們當依自己的能力而使她們住在你們所住的地方)(《古蘭經》六五:6)。

② 歐瑪、哈奈菲派主張:給她提供生活費和住所,他們認爲《古蘭經》六五:6節經文是廣義的。按教律必須提供住所時,須得提供生活費。因爲給可挽回的被休的女人,或懷孕的守制女人提供住所時,須提供生活費。歐瑪、阿依舍否定了蓋斯的女兒法圖麥所傳的聖訓;穆聖時代,我的丈夫艾布阿慕爾不可挽回的休了我,他沒給我提供住所和生活費。歐瑪說:憑一女人之言,我們決不放棄真主的經典和我們使者的教誨,我們不知道她是否記得或遺忘了。當法圖麥聽到歐瑪和阿依舍的話時說:我們之間的不同只有真主的經典裁決。真主說:(……你們當在她們的待婚期之前休她們,,你們當計算待婚期,當敬畏真主——你們的主。你們不要把她們從她們的房裏驅逐出門,她們也不得自己出門,除非她們做了明顯的醜事。這是真主的法度,誰超越真主的法度,誰確是不義者。你們不知遭,此後,真主或許創造一件事情)(《古蘭經》六五:1)。

此段經文的含義是,你們不知道不可挽回的休妻後,還會發生什麽事呢。

③ 阿裏,伊本•安巴斯、艾哈默德主張:給她既不提供生活費,又不提供住所。他們的依據是,蓋斯的女兒法圖麥的傳述:穆聖時代,我的丈夫不可挽回的休了我,他沒給我提供住所和生活費。穆聖說:“爲可挽回的離婚而守制的女人應享用丈夫所提供的住所和生活費。”一說,穆聖說:“你不該享有生活費,唯有你是懷孕者。”

來源:伊斯蘭教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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