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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文教基金會董事溫某,在2004年家中發生竊案,200多件書畫古董被偷,其中不乏有清朝及近代國畫大師等人作品,溫某事後請書畫同好幫忙留意。
呂男在跳蚤市場擺攤從事中古字畫買賣,於97年有名男子持著李白醉酒圖以1000元代價向呂男兜售。呂男將該圖買下,在永和跳蚤市場以4000元之價格販售李白醉酒圖,溫某的友人發現通知溫某,以4000元購回李白醉酒圖,並報警處理。
板橋地院法官認為,呂男有八年擺攤買賣中古字畫的經驗,豈會不知以一千元買該畫不合行情,何況呂曾涉嫌其他贓物罪。雖獲檢方處分不起訴,這次卻仍未查明畫作來源,因此判呂男觸犯贓物罪。
法律教室:
刑法349條第2項
搬運、寄藏、故買贓物或為牙保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000元以下罰金。
呂男以從事中古字畫買賣為業,心生懷疑且有預見該字畫可能係來路不明之贓物,縱因此而買得贓物,亦不違背其本意,猶基於故買贓物之犯意,未予查詢該名成年男子之個人真實姓名、年籍資料,亦未取得購入該圖畫之單據或證明資料,向該名成年男子以1,000 元之代價,故買上開李白醉酒圖一 幅,在永和市跳蚤市場內之攤位,以4,000元之價格販售上開李白醉酒圖,係犯刑法第349條第2項之故買贓物罪。呂男於購入系爭字畫時,顯已懷疑字畫係來路不明,竟未予詢問來源,在認為來源可能不是很正當之情況下,仍以顯不相當之低價加以購買,足認於交易當時主觀上對字圖係屬贓物。
來源:聯晟法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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