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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5-23 00:25:44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因丈夫不提供生活費法院可以裁決離婚

馬立克、沙菲爾艾哈默德主張:如果丈夫不提供生活費,又無儲蓄,妻子要求離婚,那麽,法院可以裁決兩人離婚。其依據:

1、丈夫有責任善意的挽留妻子,或優禮的解放。真主說:(休妻是兩次,此後應當以善意挽留【她們】,或以優禮解放【她們】)(《古蘭經》二;229)。此段經文說明,不提供生活費等於沒有善意的挽留。

2、真主說:(……你們不要爲妨害她們而加以挽留,以便你們侵害她們……)(《古蘭經》二:2231)。穆聖說,“不能害己,也不能害人。”對妻子造成的傷害莫過於不提供生活費,所以,法院有責任替女人解除傷害。

3、如果說法院因丈夫有缺陷裁決離婚,那麽,不提供生活費給妻子帶來的傷害和虐待勝於丈夫有缺陷,更應該裁決離婚。

哈奈菲派主張:法院不許因丈夫不提供生活費裁決離婚,無論丈夫拒絕提供生活費,或困難無能提供生活費。其依據是,真主說:(教富裕的人用弛的富裕的財産去供給,教窘迫的人用真主所賞賜他的去供給。真主只依他所賦予人的能力而加以責成。在窘迫之後,真主將給寬裕)(《古蘭經》六五:7)。

有人請教祖胡勒:如果丈夫無能給妻子提供生活費時,可否裁決他倆離婚?祖胡勒說,妻子要等待丈夫富裕,不許裁決他倆離婚,接著他誦讀了六五章7節經文。

聖門弟子中有富人,有窮人,沒聽說過穆聖因某人窮困,無能提供生活費,而裁決夫婦離婚的事例。

聖宮們跟穆聖鬧家務,向他要他身邊沒有的東西,穆聖發誓離開她們一個月,以示對她們的懲罰。如果說因爲妻子向丈夫要他身邊沒有的東西,而應受懲罰,那麽,因丈夫困難向他要求離婚更是一種不義的行爲。

丈夫有能力提供生活費,而拒不提供是虐待妻子,解除這種虐待的辦法是賣掉丈夫的財産作爲生活費,或監禁他迫使提供生活費,只要有辦法解除這種虐待,法院就不許裁決夫妻離婚。因爲離婚是合法的,但真主最爲惱怒。法院在尚未確定丈夫不提供生活費的緣由的情況下怎能裁決離婚呢?況且離婚並非是解除虐待的唯一辦法。如果丈夫困難無能提供生活費,那麽,則不算爲虐待。因爲真主對每個人只按其能力而責成。

1920年25號憲法第四條規定:如果丈夫有儲蓄拒不提供生活費,法院可以迫使他提供。如果丈夫沒有儲蓄,也未聲明自己貧窮或富裕,而仍不提供生活費,那麽,法院裁決立即離婚。如果丈夫聲明自己無能力提供生活費,而無法確定時,那麽,法院可以裁決立即離婚。如果確定情況屬實,那麽,給他寬限一月的時間。一月過後,仍不提供生活費,法院可以裁決離婚。

憲法第五條規定:丈夫不在附近,又不回家,而有儲蓄,法院可以裁決從中提取生活費。若無儲蓄,法院可以寬待丈夫,給他限期。如果他仍未寄來生活費,或未提供生活費,限期過後,法院裁決離婚。如果丈夫身處遠方,不易到達,或地址不詳,或失蹤,但確定他無儲蓄供妻子生活費用,那麽,法院裁決離婚。此條例也包括無能力提供生活費的囚犯。

憲法第六條規定:如果丈夫不提供生活費,那麽,法院可以判決離婚,這種離婚算爲可挽回的離婚。如果丈夫在妻子守制期內有了錢,並準備給妻子提供生活費,那麽,他有權挽留妻子。如果他在妻子守制期內仍沒有錢,也未富裕,也未準備給妻子提供生活費,那麽,他無權挽留妻子。

來源:伊斯蘭教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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