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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休妻子的守制期
聖訓規定討休妻子的守制期爲一次月經期。撒比特之妻的討休案中,穆聖對撒比特說:“你接受她退還的果園,讓她去吧!”撒比特說:我凜遵照辦。穆聖命令她守制一次月經期後,再回娘家。
伊本•安巴斯,艾哈默德等學者主張:討休妻子的守制期爲一次月經期。
伊本•泰米葉也持此主張,並說:誰深思上述的主張,誰就會發現這正是教律原則,被休妻子的守制期規定爲三次月經期,以便有充分的時間,讓丈夫反省,挽留妻子。若在守制期內丈夫沒有挽留,妻子可以改嫁他人,因爲她已澄清了子宮,未懷孕,而討休女人的守制期規定爲一次月經期,這足以澄清子宮。納菲爾的傳述:我聽見穆俄威茲的女兒魯班依爾給歐瑪之子阿布頓拉說:奧斯曼執政時期,我向丈夫討休。我的叔叔來見奧斯曼說:今天,我的侄女已向丈夫討休了,她現在能否回娘家?奧斯曼說:她可以回娘家,他們倆互不繼承,她也不必守制。但爲了證明她是否懷孕,須等一次月經期後再嫁人。歐瑪之子阿布頓拉說:奧斯曼是最英明的,最有知識的人。艾布頡阿弗勒說:討休妻子的守制期爲一次月經期。這也是聖門弟子的公決。
衆學者主張,討休的、有月經的女人須守制三次月經期。
來源:伊斯蘭教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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