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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識] 未說明已婚身分 造成重婚 [複製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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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5-31 00:44:42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 x 1

未說明已婚身分 造成重婚

  「越光米」是台北故宮暢銷的台灣國寶,鴻海總裁選為結婚伴手禮而聲名遠播。

  出身中部望族米界達人陳某,10年前席開百桌娶林女為妻,但未辦登記離婚。94年陳男再另外辦桌娶米料理達人余女。39歲的林女因「腎絲發炎」住院等換腎,她表示結婚前先生熱烈的追求細心呵護,現在她生病,先生卻棄之不顧。陳男反駁,是林女不願同甘共苦,兩人婚後沒同房,過年不願回家煮飯,反而去泰國玩到腎壞掉。林女反控,婚前先生就知道自己有慢性腎病,是陳男要她在台北養病,也因為先生忙碌未辦結婚登記,直到去年有電話要她快登記結婚,才發現異狀。

  林女提告,刑事部份,彰化地院判陳某4個月(陳男有配偶而重為婚姻,處有期徒刑肆月,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又共同連續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處有期徒刑肆月,減為有期徒刑貳月),余女不涉重婚但涉偽造文書辦戶籍登記被判一個月,2人均可易科罰金;民事部份,台北地院認為,陳男應負照顧妻子的責任。

法律教室:

刑法第237條
有配偶而重為婚姻或同時與二人以上結婚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婚者亦同。

刑法第214條
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 百元以下罰金。

民法第982條

結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由雙方當事人向戶政機關為結婚之登記。
舊法民法第982條結婚,應有公開儀式及二人以上之證人。經依戶籍法為結婚之登記者,推定其已結婚。


陳男於88年公開宴客迎娶林女,當時適用舊法,採儀式婚主義雖未登記但其婚姻為有效。而後不知情的余女在公開儀式之結婚喜宴嫁給已婚的陳男,並經在場人及親友見證,依九十六年五月二十三日修正公布前之民法第九百八十二條之規定,其等結婚之形式要件已然具備,故陳男與余女的婚姻關係為重婚。

陳男隱瞞自己已結婚的身分且陳男和林女並未向戶政機關登記,讓余女無法得知陳男已婚身分,故余女不涉重婚罪的問題但余女和陳男辦理結婚戶籍登記的行為涉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之罪。

夫妻雙方互負扶養義務,依民法第1114條規定,陳男和林女在身分上有婚姻關係,故陳男對於林女有扶養的義務。


來源:聯晟法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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