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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5-30 01:02:08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病危丈夫被休的妻子怎樣守制

病危的丈夫未經妻子的同意不可挽回的休了她,然後,她在守制期間,丈夫亡故時,這種休妻按企圖逃避妻子繼承其遺産的休妻對待。爲此,馬立克主張:這種女人即使守制結束後另嫁了他人,然後丈夫亡故,那麽,她仍有繼承權,以便戳穿丈夫的陰謀詭計。

艾布哈尼法、穆罕默德主張:這種女人守制的律例有二種,丈夫被休女人的守制或丈夫亡故女人的守制,她應守最長的守制期,那種最長,應守那種。如果三次月經期比四個月零十天長,那麽,她應以此守制。如果四個月零十天比三次月經期長,那麽,她應以此 守制。以便使女人不要失去丈夫企圖不讓她繼承的那份遺産。

艾布優素福主張:象這種被休的女人,她應守制三次月經期。即使三個月經期少於四個月零十天。

沙菲爾主張:象這種休妻按不可挽回的休妻對待,妻子無繼承權,因爲丈夫亡故前已休了妻子,隨之夫妻關係已結束,所以,她沒有繼承的道理。此處不論丈夫不讓妻子繼承遺産的意圖,因爲教律注重的是表面因素,並非內心的立意。但上述諸位學者一致決議:如果丈夫患病期間不可挽回的休了妻子,而後妻子亡故,那麽,丈夫沒有繼承權。如果被休的女人來了一、兩次月經後絕經,那麽,她再不能以經期守制,而以月期守制,守制三個月,因爲她已絕經。以月經期守制是不可能的,只能用月份計算守制,所以,月期代替了經期。

來源:伊斯蘭教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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