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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識] 撿到手機自己使用 侵占遺失物罪! [複製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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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6-6 00:16:04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撿到手機自己使用 侵占遺失物罪!

  張先生和交往2年多的女友論及婚嫁,張先生把籌備婚禮細節等事項都記在手機裡,今年6月4日下午,張先生搭計程車在台北縣中和市元通路下車,卻忘記把自己手機帶下車,因籌備婚禮的重要電話及事項細節都儲存在手機裡;張先生馬上報警,並打電話給自己手機還傳數通簡訊,請求撿到的人快點歸還。張男找不到手機,婚期因而延期,和女友也鬧的不愉快,最後分手。

  10月份,警察看遺失物協尋公文,主動調閱張先生手機序號,查出手機被26歲的邱男使用,手機是被邱女在計程車撿到,撿到手機後邱男改用自己SIM卡,所以沒接到電話也沒注意到簡訊。

法律教室:

刑法第337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處五百元以下罰金。


所謂遺失物指權利人並無拋棄權利之意思,僅由於偶然因素而失其持有之物。
所謂不法所有意圖,行為人就其對物之取得並無法律上原因(買賣、借用),而企圖將他人支配管領下之動產加以移轉而變成自己為所有人。

新聞中邱女撿到張男掉在計程車上的手機,沒有將手機交到警察局,轉交給弟弟使用。侵占遺失物的構成要件中。要有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且侵占他人遺失的持有物。邱女的行為恐有構成刑法第337條。


來源:聯晟法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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