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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售漸漸成熟的果實
一年結一次的果實和穀物已成熟或尚未成熟時,可以一次性的交易。同樣,結果數次的農產品,第一次結果成熟後,可以一次性出售,分批採摘。如水果中的香蕉,蔬菜中的黃瓜,花中的玫瑰等。馬立克派的法學家、哈奈菲派、罕伯裏派的部分學者持此主張。他們的依據是:
1、教律規定:如果農産品一部分先成熟,一部分未成熟,那麽,未成熟的按成熟的對待,可以交易。同樣,結果數次的農產品,如果出售了已結果的,那麽,尚未結果的,按已結果的對待。
2、不允許這種交易,導致兩種不良結果:
① 發生爭執:往往大型農場是發生爭執的焦點;購買者不可能一次性摘完第一批成熟的果實,需要一段時間,這時第二批果實又成熟,難以辨別哪是第一批成熟的,哪是第二批成熟的,爲此,雙方發生爭執,彼此欲占其財。
② 財産損失;如果出售者不給購買者按時分批提供成熟的果實,則對他造成財産損失,所以,這種交易爲認可。如果不允許這種交易,則對出售者造成困難。真主說:(……關於宗教的事,他未曾以任何煩難爲你們的義務……)(《古蘭經》二二:78)。
來源:伊斯蘭教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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