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OGO論壇
  登入   註冊   找回密碼
查看: 361|回覆: 0
列印 上一主題 下一主題

[法律常識] 騎單車摔車 請求國賠 [複製連結]

SOGO超級版主

終身義工

Rank: 17Rank: 17Rank: 17Rank: 17Rank: 17

論壇特頒成就勳章 超級版主勳章 發帖狂人勳章 原創及親傳圖影片高手勳章 熱心參予論壇活動及用心回覆主題勳章 民俗耆老勳章 小說之星勳章 藝術之星 IQ博士勳章 星座之星勳章 SOGO搞笑之星勳章 手工藝勳章 福爾摩沙龍勳章 發明家勳章 美食達人勳章 旅遊玩家勳章 暢飲達人勳章 拈花惹草勳章

狀態︰ 離線
跳轉到指定樓層
1
發表於 2012-6-7 00:55:22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騎單車摔車 請求國賠

  王女在台北市觀山河濱公園自行車道夜騎時,當地無預警的停電,王女騎車經過看不到路,自行車撞上車道上阻止汽機車進入的車阻,因此牙斷、臉也留疤,原本王女想自認倒楣不求償,但某夜夢見自己騎單車撞上車阻,嘴不停流血的畫面,王女驚醒後想到為了單車族權益,決定打國賠官司。

  台北市政府還怪王女自己不小心,不願意賠償。台北地院,認為北市府有疏失判王女可獲國賠26萬元。

法律教室:

國家賠償法第3條第一項
公有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致人民生命、身體或財產受損害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國家賠償法第8條
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之有損害時起,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損害發生時起,逾五年者亦同。


政府應維持自行車道照明等設施完善,但台北市政府工務局在停電之際,未封閉自行車道,且車阻未設置反光標誌,依國家賠償法第3條第一項公有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有欠缺,導致民眾身體受有損害,可向國家管理機關請求負損害賠償責任。


來源:聯晟法網

喜歡嗎?分享這篇文章給親朋好友︰
               感謝作者     

請注意︰利用多帳號發表自問自答的業配文置入性行銷廣告者,將直接禁訪或刪除帳號及全部文章!
您需要登錄後才可以回覆 登入 | 註冊


本論壇為非營利自由討論平台,所有個人言論不代表本站立場。文章內容如有涉及侵權,請通知管理人員,將立即刪除相關文章資料。侵權申訴或移除要求:abuse@oursogo.com

GMT+8, 2024-11-15 13:27

© 2004-2024 SOGO論壇 OURSOGO.COM
回頂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