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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價購進高價出售的交易中有自由權
對出售者而言能值三元錢的商品用五元售出。對購買者而言能值五元的商品用三元購進。若交易雙方有類似情況時,任何一方有自由權,可以反悔交易,解除商約,因爲這種交易含有欺騙的行爲,穆斯林應遠之。但條件是當事人不知貨價,不善於討價還價。如果發生類似情況,交易的某一方均有自由權;要麽實施商約,要麽解除商約。但什麽樣的交易方能算爲廉價購進,高價出售的問題,衆學者有議異:有的學者主張,高價坑人的交易,方有自由權。有的學者主張,價值超過貨物價值的三分之一時方有自由權。有的學者主張,凡是坑人或矇騙的交易就有自由權。他們之所以如此主張是因爲交易中難免有坑人、蒙人的現象。但習慣上可以諒解些微的坑人、蒙人,不必計較。最正確的主見是,坑人的行爲按風俗習慣而定。如果風俗習慣上算爲坑人或蒙人的,則有自由權。風俗習慣上不算爲坑人蒙人的交易,沒有自由權。這也是艾哈默德、馬立克的主張。
伊本•歐瑪的傳述:蒙給茲之子漢巴尼給穆聖訴說,他交易上了當。穆聖說:“當你交易時,你說:“勿欺詐。”這樣你所購買的貨物,三天之內你有自由權;若你滿意,則留下貨物,若你不滿意,則可退貨。漢巴尼活了一百三十歲,一直活到奧斯曼執政時期。一天他購買了一件東西,有人對他說:你吃虧上當了,於是他就反悔退貨,一位聖門弟子爲他見證,對出售者說:穆聖曾允許過他三天內有自由權。結果貨主給他退了貨款。衆學者主張:坑人或矇騙的交易中沒有自由權,因爲上述的聖訓是廣義的,未分別說明哪是坑人的、矇騙的交易,或哪是不坑人、矇騙的交易。至於聖訓中提到的漢巴尼,他是一位理智欠缺的人。雖然他理智欠缺,但還能分辨是非,所以,他按懂事的小孩對待,交易有效。故這種人在交易中吃虧上當時,就有自由權。因此,穆聖提醒他說:“你交易時,當說不可欺詐。”所以,他交易的先決條件是不可欺騙他,這屬於有自由權的交易。
來源:伊斯蘭之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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