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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利貸的論斷
所有天啓的宗教都定高利貸爲非法。伊斯蘭教、猶太教、基督教都嚴加禁止。《舊約》中有:我民中有貧窮人與你同住,你若借錢給他,不可如放債的向他取利。(《出埃及記》22章25節)。又說:你的弟兄在你那裏若漸漸貧窮,手中缺乏,你就要幫補他,使他與你同住,象外人和寄居的一樣。不可向他取利,也不可向他多要;只要敬畏你的神,使你的弟兄與你同住。你借錢給他,不可向他取利;借糧給他,也不可向他多要。(《利未記》25章:35—37)。但猶太教主張:借給非猶太人的錢可以取高利貸。正如:《申命記》的23章 20節中所記載的:“你借給你弟兄的,或是錢財,或是糧食,無論什麽可生利的物,都不可取利。借給外邦人可以取利,只是借給你弟兄不可取利。”《古蘭經》駁斥他們的這種主張而說:真主說:(我禁止猶太教徒享受原來准許他們享受的許多佳美食物,因爲他們多行不義,常常阻止人遵循主道,且違禁而取利息,並借詐術而侵蝕別人的錢財……)(《古蘭經》四:160—161)。對此問題《新約》也有記載:你們若借給人,指望從他收回,有什麽可酬謝的呢?就是罪人也借給罪人,要如數收回。你們倒要愛仇敵,也要善待他們,並要借給人不指望償還;你們的賞賜就必大了,……(《路加福音》6章:34—35節),衆牧師根據這些新舊約的明條決議:高利貸絕對爲非法。蘇克巴勒牧師說:誰說高利貸不是罪惡,誰便是背經離教者。艾布•布提牧師說:放高利貸者在今世失去了榮譽,死後不給他穿屍衣。《古蘭經》在不同的地方,不同的時間降示了關於高利貸的經文。麥加時期,真主說:(你們爲吃利而放的債,欲在他人的財産中增加的,在真主那裏,不會增加;你們所施的財物,欲得真主的喜悅的,必得加倍的報酬)(《古蘭經》三十:39)。麥地那時期,明確的禁止了高利貸。真主說:(通道的人們啊!你們不要吃重復加倍的利息,你們當敬畏真主,以便你們成功)(《古蘭經》三:130)。對高利貸的最終裁決是,真主說:(通道的人們啊!如果你們真是信士,那麽,你們當敬畏真主,當放棄余欠的重利。如果你們不遵從,那麽,你們當知道真主和使者將對你們宣戰。如果你們梅罪,那麽,你們得收回你們的資本,你們不致虧枉別人,你們也不致受虧枉)(《古蘭經》二:278—279)。這兩段經文徹底駁斥了某些學者的邪說——“高利貸不爲非法,但重復加倍的高利貸,則爲非法”。可是真主只允許收回資本,不能收回利息,這就是有關針對高利貸下降的最後一段節文。
高利貸是大罪。艾布胡勒的傳述:穆聖說:“你們遠離七種置人死地的大罪。”門弟子們問:主的使者啊!哪七種?穆聖說:“舉伴真主;玩魔術;無故殺人、唯有觸犯法律者例外;吃高利貸;侵吞孤兒的財産;臨陣逃跑;誣衊貞潔的、天真爛漫的信女。”真主詛咒了凡參與高利貸的人:放高利貸者,接受高利貸者,寫高利貸契約者,見證高利貸者。阿布頓拉之子紮比爾的傳述:穆聖說:“願真主棄絕吃高利貸者,用高利貸者及其書寫者和見證者。”漢茬萊之子阿布頓拉的傳述:穆聖說:“真主看來,高利盤剝所得的一枚銀幣的罪惡勝於三十六次姦淫罪。”一說:“高利貸的罪惡有九十九種,最低的便是好象一人和其母通姦。”
來源:伊斯蘭之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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