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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識假處分及其類型
假處分執行是屬於保全程序的一種,債權人就金錢請求或得變更為金錢請求的請求,為了保全強制執行,固然可以聲請法院命為假扣押,但是就金錢以外的請求,其訴訟的目的,並不是在請求金錢的給付。要保全將來的強制執行,必須強制或禁止債務人,就請求的標的為一定的行為,用以維持現狀。所以,法律就金錢以外的請求,另外設有假處分的制度。欲聲請假處分執行之前,須先取得執行名義,也就是須先取得假處分裁定(強制執行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
假處分裁定,可分為「一般假處分」與「定暫時狀態之假處分」。前者是指債權人就金錢請求以外之請求,因恐請求標的之現狀變更,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欲保全強制執行,請求法院就各個物之給付,為必要之處分。後者則是指就有爭執之法律關係,為防止發生重大之損害或避免急迫之危險或有其他相類之情形,請求定暫時狀態,以防止權利義務之現狀變更。此二種假處分裁定,因其性質不同,故其強制執行程序亦有所不同。
來源:聯晟法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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