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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斯蘭尊重人權和人的尊嚴
伊斯蘭不但提倡和平,提倡人與人之間保持安寧、和平的關係,而且他尊重人類、優待人類,不分種族、膚色、宗教、語言、國籍、民族、社會地位。真主說:(我確已優待阿丹的後裔,而使他們在陸上或海上都有所騎乘,我以佳美的食物供給他們,我使他們大大的超過我所創造的許多人)(《古蘭經》十七:70)。
這種優待具體體現在:真主親手創造了人祖阿丹,並把他的精神吹入他的身體,他讓衆天使爲他叩頭,他爲人類制服了天地的一切,把人類作爲地球的主人,讓人類替真主建設、改良大地。因此,這種優待在現實生活中是真實的、實在的,也體現在生活的方方面面中,伊斯蘭保護了人類的宗教、文化、政治等各方面的權益。
1、生命權:每個人都有權保護、捍衛自已的生命。所以,不允許侵害生命,唯有他殺人或在大地上爲非作歹時,必須受到死刑。真主說:(因此,我對以色列的後裔以此爲定制,除因復仇或平亂外,凡枉殺一人的,如殺衆人;凡救活一人的,如救活衆人)(《古蘭經》五:32)。
阿布頓拉的傳述:穆聖說:“除三件事外不得殺死信士,①、以命抵命;②、有婦之姦夫;③、棄衆叛教者。”
2、財産權:財産象生命一樣是受保護的,所以,不許用不合乎教律的任何手段掠奪他人的財産。真主說:(通道的人們啊!你們不要借詐術而侵蝕別人的財産,惟借雙方同意的交易而獲得的除外)(《古蘭經》四:29)。穆聖說:“誰以誓言掠奪弟兄財産,真主必讓他入火獄,不讓他入樂園。”一人問:主的使者啊!即使一件微不足道的東西呢?穆聖說:“即使一根木牙刷。”
3、名譽權:不許毀人名譽,即使一句不適當的話。真主說:(傷哉!每個誹謗者、詆毀者……)(《古蘭經》一〇四:1)。
4、自由權:伊斯蘭不僅維護生命、保護名譽、財産,而且承認信仰自由、思想自由和人類爲了生活選擇職業的自由,及在國家任何機構中謀職的自由權。伊斯蘭規定國家必須保護這些權益,人的權益不僅僅是這些,而且還有其他權利。
①、居住權:人有權住在何地何方,有權搬遷,不得阻撓或設置障礙,不許把任何人驅逐出境或使他背井離鄉或監禁,唯有他侵犯了他人的權益,而法律裁決把他驅逐出境或以監禁作爲處罰時,則不然,這種處罰是針對侵犯他人、擾亂治安,恐嚇平民百姓者而言。真主說:(敵對真主和使者,而且擾亂地方的人,他們的報酬,只是處以死刑,或釘死在十字架上,或把手腳交互著割去,或驅逐出境。這是他們在今世所受的淩辱;他們在後世,將受重大的刑罰。惟在你們能懲罰他們之前已經悔罪的人,你們須知真主對於他們是至赦的,是至慈的)(《古蘭經》五:33—34)。
②、學習權、言論自由權:每個人都有權學習,來啓發智慧,提高自身的文化水平和生存的價值。人同樣有權利發表自己的意見,舉證、公開宣揚真理。
伊斯蘭教禁止限制他人的言論自由,約束別人的思想自由權,唯有這種思想危害社會時,則不然。穆聖曾和門弟子們締約,真理再苦也要公開宣揚,爲真主不怕批評者的批評。穆聖說:“對真理沈默的人是聾啞的惡魔。”
真主說:(我在經典中爲世人闡明正道之後,隱諱我所降示的明證和正道的人,真主棄絕他們;一般詛咒者,都詛咒他們。惟悔罪自新,闡明真理的人,我將赦宥他們。我是至宥的,是至慈的)(《古蘭經》二:159—160)。
除此之外,伊斯蘭規定饑餓者有權得到溫飽,赤身者有權得到遮體的衣服,病人有權得到治療,恐懼者有權得到安寧,這不分膚色和宗教。人人在這些權利中是平等的。
這就是伊斯蘭規定的人權,這些圍繞人權方面的教義是有利於全社會的。
各學派所敍述的最重要的權益便是人權。伊斯蘭把這些教義作爲接近真主的功修,甚而與禮拜等其他功修相提並論。
來源:伊斯蘭教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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