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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識] 囚禁毆打前女友 女跳樓逃生 [複製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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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6-23 22:03:03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囚禁毆打前女友 女跳樓逃生

  陳女與楊男原本為男女朋友。有天,楊男假借母親的名義,騙陳女到他住屋處談分手的事情。陳女抵達後不見楊母,卻被楊男強行拉到屋內,並關下鐵門以遙控器上鎖。兩人發生口角,楊男手持菸灰缸毆打陳女臉部、猛踢大腿和手,造成臉部撕裂傷及牙齒斷裂。劇烈爭吵聲引來大樓管理員關切,楊男謊稱家庭糾紛打發離去。
  爾後,陳女佯稱要上廁所到二樓,趁機從陽台跳下去企圖脫困,導致手腕及腿部骨折,需開刀治療。且陳女至今雙手無力、酸痛異常,走路顛簸不穩,日後恐經治療亦無法完全復原,嚴重影響到陳女美髮的工作。法院認定陳女必然遭受極大痛苦,才選擇跳樓,昨判楊男賠償一百九十萬餘元。

法律教室

→ 本件陳女因楊男之行為在外在的身體上及內在的精神上都受到極大的傷害,民事方面可向楊男請求賠償

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又民法第184條第2項規定「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本件楊男強拉陳女至屋內,並關下鐵門以遙控器上鎖,並歐打陳女,且因楊男之妨害自由行為致陳女於逃跑時受有手腕及腿部骨折,則楊男已構成侵權行為且其侵權行為與陳女所受損害間有因果關係。

民法第193條第1項「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或健康者,對於被害人因此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或增加生活上之需要時,應負損害賠償責任」。民法第195條第1項前段「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本件陳女除得向楊男請求醫療費用及因此減損勞動能力所受損失外,亦得向楊男請求因此精神上受損失之非財產上損害賠償。

→ 此外,本件新聞內容提及為民事部分責任,楊男所為行為除構成民事損害賠償責任外,亦因此違犯刑法相關規定,簡述如下:

楊男強行將陳女拉到屋內且反鎖的行為,已構成刑法上妨害自由。刑法第302條私刑拘禁或以其他非法方法,剝奪人之行動自由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又陳男毆打陳女造成其身體受到傷害,刑法第277條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來源:聯晟法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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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6-24 21:09:39 |只看該作者
雖不知所為何事要提出分手..不過男方手段也太殘暴.真是無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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