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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給予安全保障者應享的權利
一旦敵方人員得到安全保障進入伊斯蘭區域,只要不折不扣的遵守安全保障協定,他就享到生命、財産受到保護的權利及其它權利和利益。由於他是敵方的百姓或穆斯林和他們之間進行戰爭的原因,不許約束他的自由,也不得隨意的扣留,無論穆斯林謀圖俘虜或監禁他。
賽勒哈斯說:因爲這種人得到了安全保障,他們的財産成了被保護的,所以,不許拿他們的財産。
如果敵方人員回到戰區時,他的人生安全保障已無效,而其財産仍受到保障。
伊本·固達麥說:如果敵方人員得到安全保障後進入伊斯蘭區域,把自己的財産寄託給穆斯林或被護民或把財産借給他們,爾後,他又回到了戰區時,我們的主張是:如果他以一名商人或使節或旅客的身份或因某事由進入戰區,而後又回到伊斯蘭區域時,他的生命、財産仍得到安全保障,因爲他仍然有住在伊斯蘭區域的念頭。所以,他按被護民一樣對待。如果他意圖僑居戰區時,他的生命安全保障已無效,但他的財産仍得到安全保障。因他得到了安全保障進入了伊斯蘭區域,所以,他的財産仍得到安全保障。如果他再次進入戰區時,他的生命再得不到保障,但仍要保障其財産的安全,因爲他自己廢除了生命得到安全保障的待遇。
來源:伊斯蘭教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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