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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侵知法犯法還緩刑
中部某大學法律系學生洪男,網路交友結識十五歲國中女學生,洪男並在自己的租屋處性交三次該國中女生。
兩人性交雖沒違反國中少女意願,但洪男與未滿十六歲的少女性交,就觸犯妨害性自主罪,台中地院法官開恩依法判處洪男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三年,並提供一百二十小時義務勞務。
法律教室:
刑法第227條規定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項、第三項之未遂犯罰之。上述案例洪男對於滿十四歲未滿十六歲之少女性交,應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官開恩僅只判處六個月,實際上是非常輕,再加上洪男與少女應有和解,而才有緩刑之機會。但洪男自己本身研讀法律,對該犯罪結果與刑責應非常了解,判刑是否過輕仍有研議的空間。
來源:聯晟法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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