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OGO論壇
  登入   註冊   找回密碼
查看: 435|回覆: 0
列印 上一主題 下一主題

[法律常識] 性侵知法犯法還緩刑 [複製連結]

SOGO超級版主

終身義工

Rank: 17Rank: 17Rank: 17Rank: 17Rank: 17

論壇特頒成就勳章 超級版主勳章 發帖狂人勳章 原創及親傳圖影片高手勳章 熱心參予論壇活動及用心回覆主題勳章 民俗耆老勳章 小說之星勳章 藝術之星 IQ博士勳章 星座之星勳章 SOGO搞笑之星勳章 手工藝勳章 福爾摩沙龍勳章 發明家勳章 美食達人勳章 旅遊玩家勳章 暢飲達人勳章 拈花惹草勳章

狀態︰ 離線
跳轉到指定樓層
1
發表於 2012-7-27 00:55:36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性侵知法犯法還緩刑

  中部某大學法律系學生洪男,網路交友結識十五歲國中女學生,洪男並在自己的租屋處性交三次該國中女生。
  兩人性交雖沒違反國中少女意願,但洪男與未滿十六歲的少女性交,就觸犯妨害性自主罪,台中地院法官開恩依法判處洪男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三年,並提供一百二十小時義務勞務。

法律教室:

  刑法第227條規定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項、第三項之未遂犯罰之。上述案例洪男對於滿十四歲未滿十六歲之少女性交,應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官開恩僅只判處六個月,實際上是非常輕,再加上洪男與少女應有和解,而才有緩刑之機會。但洪男自己本身研讀法律,對該犯罪結果與刑責應非常了解,判刑是否過輕仍有研議的空間。


來源:聯晟法網

喜歡嗎?分享這篇文章給親朋好友︰
               感謝作者     

請注意︰利用多帳號發表自問自答的業配文置入性行銷廣告者,將直接禁訪或刪除帳號及全部文章!
您需要登錄後才可以回覆 登入 | 註冊


本論壇為非營利自由討論平台,所有個人言論不代表本站立場。文章內容如有涉及侵權,請通知管理人員,將立即刪除相關文章資料。侵權申訴或移除要求:abuse@oursogo.com

GMT+8, 2024-11-5 21:40

© 2004-2024 SOGO論壇 OURSOGO.COM
回頂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