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OGO論壇
  登入   註冊   找回密碼
查看: 417|回覆: 0
列印 上一主題 下一主題

[法律常識] 文具行出售之本票 有效嗎? [複製連結]

SOGO超級版主

終身義工

Rank: 17Rank: 17Rank: 17Rank: 17Rank: 17

論壇特頒成就勳章 超級版主勳章 發帖狂人勳章 原創及親傳圖影片高手勳章 熱心參予論壇活動及用心回覆主題勳章 民俗耆老勳章 小說之星勳章 藝術之星 IQ博士勳章 星座之星勳章 SOGO搞笑之星勳章 手工藝勳章 福爾摩沙龍勳章 發明家勳章 美食達人勳章 旅遊玩家勳章 暢飲達人勳章 拈花惹草勳章

狀態︰ 離線
跳轉到指定樓層
1
發表於 2012-8-31 02:04:32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文具行出售之本票 有效嗎?

  文具行出售之玩具本票,或自己印製之本票,如果依法記載完全,仍生本票之效力。

依票據法第一百二十條規定:「本票應記載左列事項,由發票人簽名:
一、表明其為本票之文字。
二、一定之金額。
三、受款人之姓名或商號。
四、無條件擔任支付。
五、發票地。
六、發票年、月、日。
七、付款地。
八、到期日。
未載到期日者,視為見票即付。
未載受款人者,以執票人為受款人。
未載發票地者,以發票人之營業所、住所或居所所在地為發票地。
未載付款地者,以發票地為付款地。
見票即付,並不記載受款人之本票,其金額須在五百元以上。」

  其中,除到期日、受款人、發票地、付款地之記載非屬絕對必要記載事項外,其餘事項若有一項未記載,本票即會歸於無效。

  因本票係由發票人負擔給付票款責任,不似支票係委託金融業者付款,由金融業者提供支票存款戶空白支票使用,故本票形式只要記載上揭事項後,由發票人簽名即可,縱係文具行出售之玩具本票,或自己印製之本票,倘依法記載完全,仍生本票之效力。日常生活中,若對於本票是否具備應行記載事項,致對本票效力存有爭議時,則可向法院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的訴訟,以便定紛止爭。

來源:聯晟法網
喜歡嗎?分享這篇文章給親朋好友︰
               感謝作者     

請注意︰利用多帳號發表自問自答的業配文置入性行銷廣告者,將直接禁訪或刪除帳號及全部文章!
您需要登錄後才可以回覆 登入 | 註冊


本論壇為非營利自由討論平台,所有個人言論不代表本站立場。文章內容如有涉及侵權,請通知管理人員,將立即刪除相關文章資料。侵權申訴或移除要求:abuse@oursogo.com

GMT+8, 2025-2-21 01:10

© 2004-2025 SOGO論壇 OURSOGO.COM
回頂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