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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識] 發票人之人數可否超過二人? [複製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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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9-1 00:34:05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發票人之人數可否超過二人?

  按票據法第三條規定:「稱本票者,謂發票人簽發一定之金額,於指定之到期日,由自己無條件支付與受款人或執票人之票據。」本票發票人自兼付款人,無資格之限制,即不以金融業者為限,但發票人得委託金融業者為擔當付款人或保證人。若有數人為發票人並於本票上簽名或蓋章,則該數人依票據法第五條及第一百二十一條之規定,應連帶承擔發票人之法律責任。此等情形,將使執票人有兩位以上之求償對象,對於執票人之權利較有保障。

來源:聯晟法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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