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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識] 線上爭奪寶物 涉恐嚇 [複製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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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10-15 01:30:28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線上爭奪寶物 涉恐嚇

  林姓男子日前向警方報案稱自己用化名在線上遊戲扮演虛擬角色,卻因爭奪寶物與陳姓玩家起糾紛,同樣對方也是以化名在遊戲進行中發送文字,針對他嗆聲表示手上握有刀槍,揚言砍下手腳,相約在中市某百貨公司前見面拼「輸贏」。不要以為在線上遊戲的虛擬世界中,以文字恐嚇玩家的虛擬角色沒什代誌!台中市一名陳姓高中生沈迷網路線上遊戲,不滿林姓玩家與他爭奪虛擬世界寶物,竟發送文字與林男相約某百貨公司前拼「輸贏」,且揚言要用刀砍掉對方手腳,林某心生恐懼報警,陳男到案聲稱係針對虛擬世界中的化名人物非現實中的人;但相約地點是「現實世界」的特定地點,訊後全案仍依恐嚇罪嫌函送法辦。
  林男說,儘管對方恐嚇的對象是線上遊戲的虛擬角色,但仍讓身處現實世界的他感到害怕而報警求援。警方受理報案後,循電腦IP位址找到涉嫌的陳姓高中生供稱,雖發送文字稱要以刀槍砍掉林男手腳,但該遊戲中原本就有廝殺對砍情節,且刀槍等配備都是遊戲角色配備,指的是虛擬世界中的人物,不知道為何被告。
  警方認為,陳男雖說不認識林男,也不知其住址與真實身分,但在發送上述文字時,挑明與對方約在現實世界的百貨公司前,且該遊戲內並無該地點,因此訊後全案仍依恐嚇罪嫌函送法辦。

法律教室:

  陳男在虛擬世界揚言要「砍下林男手腳」及約在百貨公司前相見拼「輸贏」等文字訊息,導致林男心生畏懼報警處理。刑法第305條恐嚇危害安全罪之成立,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為要件。所謂恐嚇,係指惡害之通知足以使人心生畏懼。陳男揚言要砍下林男手腳,是加害其身體的惡害通知,影響林男心理上的安全感,故客觀構成要件該當;主觀上,陳男對上述事實有認識,具備恐嚇安全故意,雖應訊時,辯稱那只是在網路上的虛擬世界的交談,不是現實生活中的事,但是既然如此,怎會相約在百貨公司,顯然陳男的說詞與客觀上有所出入,恐成立恐嚇危害安全罪。

  另陳男為高中生的身分,如14歲以上未滿18歲人,因欠缺完整之辨識力及意思能力,刑罰亦無法期待發揮充分效果,故其行為得減輕其刑,是為限制責任能力人。【參照刑法第18條未成年人、滿八十歲人之責任能力


來源:聯晟法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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