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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識] 侵占拾獲手機 法辦 [複製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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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10-26 02:21:06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侵占拾獲手機 法辦

  擔任演藝人員宣傳工作的林女,於深夜在台北車站轉車時行動電話遭竊,唯恐手機內有許多明星的電話號碼及資料外洩曝光,緊急向市刑警大隊報案。警方循線查出是X運公司張姓主管涉嫌侵占使用。該主管供稱,他是在X運明德站超商前拾獲,因趕著去值大夜班,下完班又很累,所以遲遲未交給警方;不過根據通聯紀錄調查,認為張姓主管供述不實,曾有插卡使用這支手機,仍依侵占遺失物罪嫌移送偵辦。
  林女對手機失而復得高興萬分,查看電話簿內許多明星的資料都還在,更是感謝市刑大的辦案效率。側面了解,林女進入演藝界服務工作已逾10年,在業界人脈深耕廣佈,光是手機中除了台灣演藝人員外連中國國寶級演員陳X明的電話也都登錄在她電話名單中。林女於晚間10時,搭X運到台北車站後,發現放在口袋的手機不翼而飛,雖撥打手機查問,但不明人士接起後馬上掛斷。林女認定已遭人盜用了,於是馬上報案。
  警方調閱通聯紀錄,發現失竊電話仍被使用,經調查是張姓男子撥打,警方循線將他傳喚到案,對方居然是X運公司的主管。

法律教室:

  拾獲他人遺失物品,如未及時報案並且提交拾獲物品者,恐會成立刑法第337條侵占遺失物罪:侵占脫離持有物罪之成立,以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脫離本人所持有之物為客觀要件;以侵占脫離物故意與不法所有意圖為主觀要件。案件中林女手機非基於拋棄意思而脫離持有狀態,且林女已不再持有該手機,屬於脫離持有物。侵占行為係指在外觀上足以顯示持有人以所有人自居的行為,而撥打手機,應可認為是侵占行為。故,嫌疑人拾獲該手機並且撥打電話,無阻卻違法事與阻卻罪則事由,構成該罪之構成要件成立侵占脫離持有物罪。
  

來源:聯晟法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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