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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識] 法院投標時須知 [複製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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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11-13 00:54:23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法院投標時須知

地方法院拍賣不動產『投標須知』

一、投標人請先向各地方法院訴訟輔導處或民事執行處服務檯免費索取投標書暨保證金封存袋,以憑辦理投標事宜。

二、投標人請攜帶身分證或有關身分之證明文件、印章,如為未成年人或法人者,應書明其法定代理人之姓名並附上代理人之證明【戶籍證件、公司執照等】由法代理人或委任代理人到場。

三、委任代理人到場者,應提出委任狀【可向民事執行處免費索取】,附於投標書之後。【如投標書內附有投標委任狀欄,並於該欄內之委任人及代理人處簽章者即免提】。

四、投標人為二人以上時,投標書上應分別列明及所購買之應有部分【持分】。

五、請先詳閱拍賣公告之規定並依投標書規定將各欄詳細填寫後,將投標書連同保證金【請使用台灣各地金融行庫所簽發以各金融行庫為付款人之票據】,裝入封存袋封妥並在封口處簽章後,投入標櫃內。

六、投標人或代理人,於投標後應在投標室靜候開標,開標時不得擅自離場,否則視同未到場而廢標。

七、開標後由執行法官當場將投標書及保證金封存袋開啟,得標者當場揭示,保證金抵充價金,不得標者,由投標人當場領回。

八、應買之不動產為數宗分別標價合併拍賣者,應分別記明,如每筆記載之價額合計與填載之總價不符時,以總價為準並以總價達到拍賣最低價額以上之最高者為得標人,最高價額相同者,以當場增加之金額最高者為得標人,無人增加價額者,以抽籤定其得標人;得標人填載之總價與合併拍賣之各筆價額合計若有不符,投標人應自行按總價調整其各筆之價額,使合於總價,但每筆均不得低於公告之拍賣最低價額,如不願自行調整者,則由法院逕依比率調整之。

九、拍賣之不動產如有特別應買條件者【如國宅、原住民保留地等】,投標時應具備該條件或身分,否則投標無效。

十、投標人雖已得標,如有優先購買權人表示願意買受時,仍應由優先購買權人買受,保證金無息退還。

十一、得標人繳納價金之期限
〈一〉無優先購買權人者,應按公告規定期限於七日內繳納。
〈二〉有優先購買權人者,應依通知之期限繳納。
   逾期不繳時,得將不動產再行拍賣;再行拍賣所得價金,如果低於原拍賣之價金及再行拍賣之費用時,原得標人應負賠償差額之責任。

十二、本須知如有未盡事宜均依拍賣公告所載及有關法令之規定。

來源:聯晟法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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