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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後由 絕對官僚 於 2012-12-13 01:24 編輯
「家教中心」與學生家長間具有何種法律關係
「家教中心」之角色
很多家長為子女找家教時,除非恰巧有人介紹,否則常常不知如何找起,而希望應徵家教打工的學生,也常有同樣的困擾,因此,坊間「家教中心」即應運而生,扮演媒合學生家長與打工學生之角色,並藉此媒合獲取報酬,成為一項專門的行業。
就一般情形而言,學生家長委託「家教中心」找尋合適家教,「家教中心」雖然受託辦理,但並未向學生家長收取報酬,核其法律關係,應屬民法第528條規定之委任契約,意即「當事人約定,一方〈學生家長〉委託他方〈家教中心〉處理事務〈找尋家教〉,他方允為處理之契約。」「家教中心」在此契約拘束下,即有依委任人〈學生家長〉之指示協助找尋合適家教之義務〈民法第525條參照〉。
來源:聯晟法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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