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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3-1-4 00:49:12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婚姻是神聖的

創二18神說:我要為他造一個配偶幫助他,這句話指出婚姻因?神的旨意而設立,所以耶穌清楚說明婚姻是神配合的(太十九6)。既然婚姻制度是神設立的,因此婚姻的生活也必須合符神的聖潔性情。本章崇高標準的性條例正好說明這點。本章開始和結束的包括句式我是耶和華(2、4、5、20、30節)強調婚姻的性關係不單是生理的情慾,社會最基本的人際關係,更是神聖的,正確的性關係必須按照神的啟示,淫亂不但破壞人際關係,更侵犯神的聖潔,所以19和20節將行淫與宗教不潔淨(參19節註)相題並論,21節指出參與迦南淫猥宗教禮儀褻瀆神的名,22節否定同性戀,斥為神所憎惡的事,23節的人獸交合破壞了神創造各從其類的安排,所以成為逆性的事。凡有不正當性行為的,就是行了其中可憎的一件事(29節)以致玷污了自己(20、24、30節),侵犯了神的聖潔。

處理性問題的原則是:你們要歸我為聖,因為我耶和華是聖的,並叫你們與萬民有分別,使你們作我的民(廿26,cf. 7、24節),神稱祂自己是聖潔,祂的條例與萬民有別,因為按祂的聖潔標準,埃及地和迦南地的行為是惡俗(十八4、30)。而事實如果客觀地將本章性條例與古代近東的有關法典比較,不難發覺聖經對婚姻的要求遠較其他文化嚴謹,例如埃及兄弟姐妹結婚並不罕見,也有許多畸型的性愛,巴比倫的漢模拉比法典雖然也禁止父女、母子、家公媳婦等亂倫關係,但銗L淫亂的標準鬆懈得多,赫人的法律更加低落,甚至只要能證明女方有性慾要求,與母親或女兒亂性也無過錯。在漢模拉比法典中,與媳婦亂倫只投在水中,與孫女亂倫則被放逐,淫亂的死刑單向婦女施行,男子通常只需罰款了事。40

婚姻神聖的要求自創造以來已經確定,但本章的亂倫標準卻需按啟示漸進性來接受。你們都不可露骨肉之親的下體,親近他們(6節)是在摩西時代才明文確立。人類創造後由始祖夫婦繁殖,洪水後由閃、含、雅弗三個家庭生養眾多,那些起初的日子,全人類源於一系,近親結婚在所難免(創四14),及至人口眾多,在古代遊牧民族和大家庭制度下,姻親緊密接觸,容易產生人倫混亂的環境中,神透過安置人心中的天性,用自然啟示顯明人倫關係,正如保羅所說:沒有律法的外邦人,若順?本性行律法上的事,他們雖然沒有律法,自己就是自己的律法。這是顯出律法的功用刻在他們心?,他們是非之心同作見證,並且他們的思念互相較量,或以為是,或以為非(羅二14-15)。在舊約列祖時代之前的亞述、巴比倫和赫人等法典的存在,證明自然啟示的運作。雖然聖經沒有說明列祖根據古國法典行事,但一些經文顯示他們從神領受比較那些外邦更崇高的性道德觀念,創世記字?行間流露排斥迦南地的惡俗,含極可能因作在父親下體的性行為招咒詛(九20-25),41法老和亞比米勒因強取撒拉和利百加而承認幾乎犯了姦淫(十二10-20,廿1-18,廿六6-11),所多瑪城同性戀的惡行(十九1-11),羅得與女兒同房(十九30-38),猶大和兒媳亂倫(卅八12-30),流便與父親的妾同寢(卅五22)招斥責(四十九3-4),約瑟抗拒誘惑時更肯定宣告姦淫是得罪神的大惡(卅九9)。

雖然列祖從自然啟示和神的感動領受比外邦更高的道德標準,但他們人性軟弱的表現催逼神早日訂佈明文法律作婚姻的守則。拿鶴娶了姪女為妻(創十一29),而亞伯拉罕娶同父異母的姐妹(創廿12),暗蘭與姑母結婚(出六20)都是一些例子,顯明自然啟示缺乏約束力。雖然有人解釋,「當亞伯拉罕的時候,神還沒有禁止這事,大概他也不能在這事上作主,因為當時的親事多是父母為兒女定的。」42但必須考慮早在列祖之前,古近代東,特別是列祖的祖家巴比倫一帶的文化,已禁止近親通婚。43所以神認為摩西時代已到達一個必須用律例明確地指示以色列人的婚姻生活。雖然如此,利未記嚴謹的性條例,仍多時被破壞(例如士十九22-26;撒下十三10-14,十六22;瑪二14-16等),耶穌清楚說明舊約婚姻律例不能完全,是因為人心硬(太十九8),婚姻的條例對於重生的信徒,不是性行為的規範,而是心靈的原則(太五27-32),目的不單維護婚姻制度的神聖,更要信徒明白神在基督?向教會顯示愛的奧祕(弗五22-33)。

來源:台灣聖經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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