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註冊時間
- 2007-5-12
- 最後登錄
- 2024-11-22
- 主題
- 查看
- 積分
- 148783
- 閱讀權限
- 250
- 文章
- 364406
- 相冊
- 1
- 日誌
- 8
狀態︰
離線
|
姊妹淘即興裸泳 鬧翻PO照被訴
卅七歲陳姓女子,去年九月與林姓女子同赴峇里島遊玩,陳在下榻飯店房間泳池,拍下林女裸泳照片,返台後兩人因細故鬧翻,陳女就將林的三張裸照PO到臉書上供人觀覽,結果惹上妨害祕密罪,被檢察官起訴。
起訴書指出,去年九月二日,陳姓女子與孫姓、林姓女子等三人共赴印尼峇里島遊玩,同住當地一家飯店套房,當晚四人一時興起,在房間內泳池裸泳。
但陳女未經三人同意,在池邊用數位相機及手機拍攝三人裸泳照片,三人被陳的行為嚇到,立即制止,並要求刪除裸泳照片。
三人以為陳刪除裸泳照片後,繼續旅遊,沒想到,返台後,陳、林二女因細故發生爭執,三天後陳女就將手機中林女三張裸泳照片貼在臉書上。林女經友人告知獲悉裸照在臉書上流傳,怒控陳女涉嫌妨害秘密、妨害風化等罪。
陳女辯稱因照片具紀念性才PO臉書。但據同行的亓女、孫女二人證稱,她們曾制止陳女拍攝裸泳照片,但陳仍繼續拍,亓女還一度抱住林女遮掩,隔天要求查看陳女相機,並刪除照片,卻忘了檢查陳女手機。
法律教室:
刑法第三百十五條之一
有左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一、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或談話者。
二、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或談話者。
◎妨害秘密罪
客觀要件係指竊錄非公開之活動、言論或談話。非公開之活動係指不對公眾公開而具隱密性,且有建築物或其他設施而在客觀上足認可以確保隱密性之個人或團體活動,如浴室洗澡、廁所如廁等等。但王姓男子以相機趁機偷拍女友的裸露之第三點照片,裸體照片之拍攝不屬於非公開之活動、言論或談話,因此則涉嫌成立妨害秘密罪之要件。但妨害秘密罪屬於「告訴乃論」,因此要提起告訴,法院才會受理。
來源:聯晟法網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