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OGO論壇
  登入   註冊   找回密碼
查看: 572|回覆: 1
列印 上一主題 下一主題

[法律常識] 32歲女戀嫩妹 三度私奔挨告 [複製連結]

SOGO超級版主

終身義工

Rank: 17Rank: 17Rank: 17Rank: 17Rank: 17

論壇特頒成就勳章 超級版主勳章 發帖狂人勳章 原創及親傳圖影片高手勳章 熱心參予論壇活動及用心回覆主題勳章 民俗耆老勳章 小說之星勳章 藝術之星 IQ博士勳章 星座之星勳章 SOGO搞笑之星勳章 手工藝勳章 福爾摩沙龍勳章 發明家勳章 美食達人勳章 旅遊玩家勳章 暢飲達人勳章 拈花惹草勳章

狀態︰ 離線
跳轉到指定樓層
1
發表於 2013-2-4 02:18:44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32歲女戀嫩妹 三度私奔挨告

  新北市一名卅二歲洪姓女子,在滷味店工作結識打工的十九歲少女,兩人雙雙墜入愛河,洪女不顧對方家長反對,執意叫少女與她同居,兩人甚至「私奔」搬至花蓮、台東、台中,少女家長大為光火,認為女兒「吃虧遭欺負」,將洪女告上法院。
  據調查,洪女前年任職於台北市某間滷味店時,與十九歲的女同事日久生情,兩人「女女戀」的情愫,在家長發現後,就遭極力反對,但洪女執意將少女帶往花蓮、台東等地租屋同居;少女家長擔心女兒跟洪女同居,會發生性行為,趕緊報警尋人,警方將少女帶回基隆住家。
  豈料少女返家沒多久,洪女又找上少女「暗通款曲」,最後竟又將少女帶離基隆,前往台中市三度同居,少女家長得知後氣急敗壞,除再次報警將女兒帶回外,還一併控告洪女誘拐。
  基隆地檢署昨日指洪女與未滿廿歲的少女同居,未經其監護人的同意,使其脫離家庭、監督權之人,有誘拐之嫌,將洪女依和誘罪起訴,並且向基隆地方法院聲請簡易判決。

法律教室:

父母對於未成年之子女,有保護及教養之權利義務,如未成年子女遭人引誘離家,即侵害父母對子女之監護權利,不能無罰。依刑法第241條規定:「略誘未滿20歲之男女,脫離家庭或其他有監督權之人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意圖營利,或意圖使被誘人為猥褻之行為或性交,而犯前項之罪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和誘未滿16歲之男女,以略誘論。前3項之未遂犯罰之。」如未成年子女被人誘拐離家,父母得提出略誘罪告訴。如誘拐之人引誘未成年子女離家時徵得未成年子女同意,依刑法第240條規定:「和誘未滿20歲之男女,脫離家庭或其他有監督權之人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法第241條第3項更規定:「和誘未滿16歲之男女,以略誘論。」即不得因未成年子女同意即可阻卻違法,仍應依法處罰。

總之,「略誘」是以非和平之方式﹐使人離開原來處所而置於自己實力支配之下;「和誘」是沒有違反被害人的意思,也就是得到被害人的同意,使其脫離家庭或其他有監督權人的實力支配之下。

本案件中,洪女與未滿20歲的少女同居,未經其監護人的同意,使其脫離家庭、監督權之人,有誘拐之嫌,故檢察官將洪女依和誘罪起訴。


來源:聯晟法網
喜歡嗎?分享這篇文章給親朋好友︰
               感謝作者     

Rank: 3Rank: 3

狀態︰ 離線
2
發表於 2013-2-12 23:23:53 |只看該作者
這兩個女的受到的創傷一定很大
請注意︰利用多帳號發表自問自答的業配文置入性行銷廣告者,將直接禁訪或刪除帳號及全部文章!
您需要登錄後才可以回覆 登入 | 註冊


本論壇為非營利自由討論平台,所有個人言論不代表本站立場。文章內容如有涉及侵權,請通知管理人員,將立即刪除相關文章資料。侵權申訴或移除要求:abuse@oursogo.com

GMT+8, 2025-2-17 12:09

© 2004-2025 SOGO論壇 OURSOGO.COM
回頂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