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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監護
所謂監護是教律上指對未成年人的人身,財産合法權益的監督和保護。監護分二種:普通監護和特殊監護。
監護人具備的條件
監護人應該是成年的、理智健全的自由民,被監護者無論是穆斯林或非穆斯林。而奴隸、精神失常者,兒童沒有監護資格。因爲這些人不能保護自己,所以,沒有能力監護他人。
監護人應該是信奉伊斯蘭教的,如果被監護人是穆斯林,那麽,不允許非穆斯林監護他。真主說:(真主絕不讓不通道者對通道的人有任何途徑)(《古蘭經》四:141)。
品行端正不是監護人具備的條件
品行端正不是監護人必備的條件,因爲品行惡劣無礙於監護婚姻,如果監護者品行惡劣,達到不顧廉恥的地步,那麽,他已失去信任,可以不讓他監護。
來源:伊斯蘭教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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