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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識] 頂好賣過期商品 衛生局開鍘 [複製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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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3-2-5 00:49:03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頂好賣過期商品 衛生局開鍘

  知名連鎖頂好超市在台北縣板橋及淡水兩家分店,被衛生局查到販賣過期咖啡和香腸培根等肉品。台北縣衛生局定期抽檢,一查就查到台北縣兩家頂好超市賣過期商品,其中罐裝咖啡過期四天、培根過期九天,最誇張的是香腸,已過期十三天了仍在架上販售。
  兩年來,頂好超市台北縣內就有十二家分店,先後遭衛生局查獲販售過期商品,業者表示會努力改進,而針對多件販賣過期商品,衛生局也依食品衛生管理法處罰鍰三萬元,勒令商品回收銷毀。

法律教室:

  依食品衛生管理法第33條可處三萬到十五萬元罰鍰,衛生局每次均以三萬元開罰,但事實上,行政機關為行政處分時,應依情節輕重而予以不同裁量,販售過期商品應該不是超市的常態,如同一法人多次觸犯,應懲以更重的罰緩,自屬正當。

  民主國家交易市場應是自由的,政府不該介入過多,這是經濟學上的大原則,但遇有危害消費者情事發生時,政府即應介入維持交易市場的安全,食品衛生管理法是基於政府管理食品衛生安全、品質,及維護國民健康而制定的,過期商品應即下架,以確保消費者不致蒙受不利,亦為食品衛生管理法第11條明文規定,其非僅僅是一種宣告,而是在市場上發生違反規定時,實質上予以處罰及令其銷毀過期產品。

  依同法第29條,食品有第11條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予沒入銷毀,另依第33條規定違法第11條第八款,即販售過期商品等情事,處新台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一年內再次違反者,並得廢止其營業或工廠登記證照,如頂好超市無實質改善,衛生局最高處罰其十五萬元,一年內有再犯,亦可廢止其營業登記證照,如是,將對頂好超市造成莫大傷害,應做好產品控管以防遭受更大損害。


來源:聯晟法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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