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誤觸手機撥給妻子 才知小三是姊妹淘
桃園一名已婚男子,在外有了小三,某日在小三住處誤觸手機撥打給妻子,妻子在電話中聽到有小男孩喊丈夫「爸爸」覺得有異,到戶政事務所申請戶籍謄本,赫見戶口竟多了一個小孩,追問之下才知小三是自己姊妹淘,氣得向小三求償100萬元,桃園地院最後判賠80萬元。
擔任貨運公司主管的蔡姓男子,與妻育有3名子女,蔡男與公司一名38歲離婚劉姓女會計因工作日久生情,2003年底2人在劉女住處發生性關係,隔年8月替蔡男生下一子,蔡男背著妻子,要劉女拿蔡家戶口名簿到戶政事務所登記領養。
去年中秋節,蔡男在劉女家中逗弄7歲兒子,卻誤觸手機撥打給妻子,蔡妻在電話中聽到有小孩叫丈夫「爸爸」覺得有異,到戶政事務所申請戶籍謄本,才發現丈夫7年前就領養一名小孩,追問之下,坦承與劉女外遇7年,還生下小孩。
蔡妻氣得向法院提告,但因蔡男與小三外遇生子已是7年前的事,已逾刑事追訴時效,只能告民事,蔡妻向劉女求償100萬精神撫慰金;法官認為劉女與蔡男一家關係密切,也知道蔡男婚姻狀態,竟仍與蔡男通姦,造成蔡妻精神痛苦不堪,因此判賠80萬元。
法律教室:
出軌的限度-法律對於外遇的限制!
法律上對於「外遇」的規定是通姦罪。通姦,就是與配偶以外之異性發生性行為,性行為的定義包含兩情相願、買春召妓,唯被強暴就不列入。然而柏拉圖精神式的出軌,如聊聊天、寫信等,因當事人尚能控制其外在行為,未違反善良風俗,所以刑法並未規範。
依刑法第239條規定通姦罪是:「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屬告訴乃論之罪。通姦罪告訴期間是六個月,若超過期限提出告訴,這次的通姦罪名就無法成立了。
有告訴權的一方在知悉配偶與人通姦的事實起,六個月內要提起刑事告訴,否則過了有效追訴期,便讓這次的通姦行為無法追訴。
除了抓姦在床之外,通姦罪還有另一種特殊的證據,就是配偶與第三者產下的孩子,認定孩子是雙方有性行為後的證物。如果您的配偶將孩子報在同一戶口內,戶口名簿上即會載名生父與生母,您可於知悉孩子為您的配偶認領時起6個月內提出告訴,但若於推定孩子受精日起五年內,未提出告訴,會因通姦之犯罪行為已經過5年之追訴權時效,檢察官必須為不起訴處分。
告訴期間與追訴權時效是不同的!
以通姦罪為例。通姦係屬於告訴乃論之罪,依據刑事訴訟法第237條第1項,告訴應自得為告訴之人知悉犯人之時起,於6個月內為之。亦即,在知悉配偶通姦之犯罪事實及相姦人時起,必須於6個月內提出告訴,如未提出,即喪失告訴權,不得提出告訴。
而追訴權時效則是指國家的公權力可以對通姦罪加以審判的時間,通姦罪的最重本刑是1年有期徒刑,在95年7月1日刑法修正施行前,追訴權時效5年,修法後改為10年。如以元配指控推算,劉女涉嫌與蔡男通姦是在92年間,應適用刑法修正前條文5年之時效,蔡妻卻遲至去年才提出告訴,早已超過追訴期。
簡言之,通姦罪的告訴權人,也就是配偶,若於知道通姦的事實6個月內未提告訴就不能再告了,也沒有追訴權時效的問題。但若配偶一直未發現通姦事實,直到通姦事實發生後超過五年(修法後為十年)才發現,此時即使在發現後6個月內提告,但因時效完成,檢察官亦只能為不起訴處分(刑訴第252條第1項第2款)。
遇到外遇狀況,刑事責任告不成,還是可能請求精神損害賠償。依現有客觀證據、情況證據,足以造成另一半精神上損害,民事上仍可構成侵權,受侵害之一方可依法請求損害賠償。
來源:聯晟法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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