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OGO論壇
  登入   註冊   找回密碼
查看: 980|回覆: 4
列印 上一主題 下一主題

[法律常識] 誤觸手機撥給妻子 才知小三是姊妹淘 [複製連結]

SOGO超級版主

終身義工

Rank: 17Rank: 17Rank: 17Rank: 17Rank: 17

論壇特頒成就勳章 超級版主勳章 發帖狂人勳章 原創及親傳圖影片高手勳章 熱心參予論壇活動及用心回覆主題勳章 民俗耆老勳章 小說之星勳章 藝術之星 IQ博士勳章 星座之星勳章 SOGO搞笑之星勳章 手工藝勳章 福爾摩沙龍勳章 發明家勳章 美食達人勳章 旅遊玩家勳章 暢飲達人勳章 拈花惹草勳章

狀態︰ 離線
跳轉到指定樓層
1
發表於 2013-4-23 00:40:47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 x 1
誤觸手機撥給妻子 才知小三是姊妹淘

  桃園一名已婚男子,在外有了小三,某日在小三住處誤觸手機撥打給妻子,妻子在電話中聽到有小男孩喊丈夫「爸爸」覺得有異,到戶政事務所申請戶籍謄本,赫見戶口竟多了一個小孩,追問之下才知小三是自己姊妹淘,氣得向小三求償100萬元,桃園地院最後判賠80萬元。
  擔任貨運公司主管的蔡姓男子,與妻育有3名子女,蔡男與公司一名38歲離婚劉姓女會計因工作日久生情,2003年底2人在劉女住處發生性關係,隔年8月替蔡男生下一子,蔡男背著妻子,要劉女拿蔡家戶口名簿到戶政事務所登記領養。
  去年中秋節,蔡男在劉女家中逗弄7歲兒子,卻誤觸手機撥打給妻子,蔡妻在電話中聽到有小孩叫丈夫「爸爸」覺得有異,到戶政事務所申請戶籍謄本,才發現丈夫7年前就領養一名小孩,追問之下,坦承與劉女外遇7年,還生下小孩。
  蔡妻氣得向法院提告,但因蔡男與小三外遇生子已是7年前的事,已逾刑事追訴時效,只能告民事,蔡妻向劉女求償100萬精神撫慰金;法官認為劉女與蔡男一家關係密切,也知道蔡男婚姻狀態,竟仍與蔡男通姦,造成蔡妻精神痛苦不堪,因此判賠80萬元。

法律教室

出軌的限度-法律對於外遇的限制!
法律上對於「外遇」的規定是通姦罪。通姦,就是與配偶以外之異性發生性行為,性行為的定義包含兩情相願、買春召妓,唯被強暴就不列入。然而柏拉圖精神式的出軌,如聊聊天、寫信等,因當事人尚能控制其外在行為,未違反善良風俗,所以刑法並未規範。

依刑法第239條規定通姦罪是:「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屬告訴乃論之罪。通姦罪告訴期間是六個月,若超過期限提出告訴,這次的通姦罪名就無法成立了。

有告訴權的一方在知悉配偶與人通姦的事實起,六個月內要提起刑事告訴,否則過了有效追訴期,便讓這次的通姦行為無法追訴。

除了抓姦在床之外,通姦罪還有另一種特殊的證據,就是配偶與第三者產下的孩子,認定孩子是雙方有性行為後的證物。如果您的配偶將孩子報在同一戶口內,戶口名簿上即會載名生父與生母,您可於知悉孩子為您的配偶認領時起6個月內提出告訴,但若於推定孩子受精日起五年內,未提出告訴,會因通姦之犯罪行為已經過5年之追訴權時效,檢察官必須為不起訴處分。

告訴期間與追訴權時效是不同的!
以通姦罪為例。通姦係屬於告訴乃論之罪,依據刑事訴訟法第237條第1項,告訴應自得為告訴之人知悉犯人之時起,於6個月內為之。亦即,在知悉配偶通姦之犯罪事實及相姦人時起,必須於6個月內提出告訴,如未提出,即喪失告訴權,不得提出告訴。

而追訴權時效則是指國家的公權力可以對通姦罪加以審判的時間,通姦罪的最重本刑是1年有期徒刑,在95年7月1日刑法修正施行前,追訴權時效5年,修法後改為10年。如以元配指控推算,劉女涉嫌與蔡男通姦是在92年間,應適用刑法修正前條文5年之時效,蔡妻卻遲至去年才提出告訴,早已超過追訴期。

簡言之,通姦罪的告訴權人,也就是配偶,若於知道通姦的事實6個月內未提告訴就不能再告了,也沒有追訴權時效的問題。但若配偶一直未發現通姦事實,直到通姦事實發生後超過五年(修法後為十年)才發現,此時即使在發現後6個月內提告,但因時效完成,檢察官亦只能為不起訴處分(刑訴第252條第1項第2款)。

遇到外遇狀況,刑事責任告不成,還是可能請求精神損害賠償。依現有客觀證據、情況證據,足以造成另一半精神上損害,民事上仍可構成侵權,受侵害之一方可依法請求損害賠償。


來源:聯晟法網

喜歡嗎?分享這篇文章給親朋好友︰
               感謝作者     

Rank: 2

狀態︰ 離線
2
發表於 2013-4-28 13:40:33 |只看該作者
有小三這是真的是紙包不著火

Rank: 3Rank: 3

狀態︰ 離線
3
發表於 2013-4-29 02:34:59 |只看該作者
哇嗚小三已經生一個小孩還會講話了@@

Rank: 11Rank: 11Rank: 11Rank: 11

狀態︰ 離線
4
發表於 2013-5-2 21:02:30 |只看該作者
通奸既將除罪化,大大剛才提到的是不是都不成立了!

Rank: 3Rank: 3

狀態︰ 離線
5
發表於 2013-5-5 16:03:16 |只看該作者
謝謝您的分享唷  受用無窮啦!!!!
請注意︰利用多帳號發表自問自答的業配文置入性行銷廣告者,將直接禁訪或刪除帳號及全部文章!
您需要登錄後才可以回覆 登入 | 註冊


本論壇為非營利自由討論平台,所有個人言論不代表本站立場。文章內容如有涉及侵權,請通知管理人員,將立即刪除相關文章資料。侵權申訴或移除要求:abuse@oursogo.com

GMT+8, 2024-11-23 03:31

© 2004-2024 SOGO論壇 OURSOGO.COM
回頂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