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OGO論壇
  登入   註冊   找回密碼
查看: 843|回覆: 6
列印 上一主題 下一主題

[法律常識] 男歡女愛,兩情相悅,有何不可?「年齡」絕對是問題! [複製連結]

SOGO超級版主

終身義工

Rank: 17Rank: 17Rank: 17Rank: 17Rank: 17

論壇特頒成就勳章 超級版主勳章 發帖狂人勳章 原創及親傳圖影片高手勳章 熱心參予論壇活動及用心回覆主題勳章 民俗耆老勳章 小說之星勳章 藝術之星 IQ博士勳章 星座之星勳章 SOGO搞笑之星勳章 手工藝勳章 福爾摩沙龍勳章 發明家勳章 美食達人勳章 旅遊玩家勳章 暢飲達人勳章 拈花惹草勳章

狀態︰ 離線
跳轉到指定樓層
1
發表於 2013-4-11 00:04:31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男歡女愛,兩情相悅,有何不可?「年齡」絕對是問題!

  台北市一所中學國中部李姓數學老師,與女學生爆發師生戀,還帶她到汽車旅館發生性關係。醜聞曝光後,李被學校解聘,士林地方法院昨天依妨害性自主罪,判他應執行6年6月徒刑。
  判決書指出,李姓老師於去年8月到12月,先後兩次帶被害學生到新北市八里區、台北市中山區的汽車旅館發生性關係,還曾到內湖區白石湖吊橋附近「車震」。
  法院認為李姓老師構成三次妨害性自主罪,前兩次因被害人未滿14歲,各判刑3年2月;第3次被害人已滿14歲,判刑6月,合併應執行6年6月徒刑。

法律教室

一、刑法妨害性自主罪章,可略分為:違反意願 vs. 未違反意願
(一)刑法第221條規定:「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條為違反意願之型態。

(二)刑法第227條規定:「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1項)。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2項)。」
本條為非違反意願之型態。即使兩情相悅,只要有任何一方未達「年齡」,他方仍屬犯罪行為。

(三)兩小無猜,情有可原?
刑法第227條之1規定:「十八歲以下之人犯前條之罪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二、本新聞案例,李姓老師與學生發生性關係,屬前述「非違反意願」型態。李姓老師構成三次妨害性自主罪,前兩次因被害人未滿14歲,各判刑3年2月;第3次被害人已滿14歲,判刑6月。是否已達「14歲」年齡,縱使只差一天,刑度卻差很大,可說是「你(妳)的一天,我的一年。」

男歡女愛,兩情相悅,有何不可?是「愛」他(她),還是「害」他(她)?「年齡」絕對是問題!


來源:聯晟法網

喜歡嗎?分享這篇文章給親朋好友︰
               感謝作者     

Rank: 4

狀態︰ 離線
2
發表於 2013-4-12 09:38:36 |只看該作者
為人師表如此行為令人痛心!

Rank: 2

狀態︰ 離線
3
發表於 2013-4-14 11:13:33 |只看該作者
這樣真的不是太好的社會觀感。。。。

Rank: 8Rank: 8

狀態︰ 離線
4
發表於 2013-4-14 13:20:17 |只看該作者
未滿十八歲 什麼都不行!

Rank: 2

狀態︰ 離線
5
發表於 2013-4-15 14:14:18 |只看該作者
回覆後準備好好享用
感謝大大無私的分享

Rank: 4

狀態︰ 離線
6
發表於 2013-4-15 22:47:56 |只看該作者
感謝大大無私分享
等大人再說吧

Rank: 2

狀態︰ 離線
7
發表於 2013-4-15 23:04:57 |只看該作者
這就是我們的教育出了問題
請注意︰利用多帳號發表自問自答的業配文置入性行銷廣告者,將直接禁訪或刪除帳號及全部文章!
您需要登錄後才可以回覆 登入 | 註冊


本論壇為非營利自由討論平台,所有個人言論不代表本站立場。文章內容如有涉及侵權,請通知管理人員,將立即刪除相關文章資料。侵權申訴或移除要求:abuse@oursogo.com

GMT+8, 2025-3-3 05:26

© 2004-2025 SOGO論壇 OURSOGO.COM
回頂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