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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識] 簽空白本票沒討回 一夕背債22億 [複製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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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3-4-30 00:43:17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簽空白本票沒討回 一夕背債22億

  當三個月司機,代價竟是背債二十二億元!宋姓男子應徵司機,公司要求簽一張空白本票作擔保,他離職時沒討回本票,疑遭對方在本票填上「二十二億六千二百八十萬元」天文數字,並向法院訴請本票裁定獲准(屬有效本票),他一夕間背下巨債,不知所措,生活墜入深淵,堪稱台版「悲慘世界」。
  宋某向法院表示,四年多前他到「OO通運」應徵,陳姓負責人的妻子要他簽空白本票作擔保,他迫於工作難找才簽字,工作三個月後離職,透過訴訟拿回薪水,但沒拿回本票。
  台北地院裁定,本票是由○○通運的陳姓負責人提出,陳主張宋男夫婦九十七年九月二十五日簽下這張本票,到期日九十九年十二月七日,法院認定是有效本票。宋男說,他根本沒欠債,是對方擅自在本票填上數字。

免除債務 需提民事告訴
  由於法院認定是有效本票,只能建議他另提民刑事告訴來免除債務。宋男於是提出「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訴訟,並控該公司負責人偽造有價證券罪,但打民事訴訟,須先繳足一千六百一十五萬多元裁判費,若再上訴到二、三審,更暴漲為兩千四百二十三萬多元。

訴訟救助 准免繳裁判費
  幸好律師協助他提出「訴訟救助」聲請,承審法官根據宋家收支狀況,認為宋男付不起裁判費,且認為他有勝訴機會,裁准免繳這筆巨額裁判費。不過通運公司主張宋男有房有車,案發後有脫產嫌疑,認為宋應繳裁判費,已向高院抗告。
  律師陳清茂說,法院通常透過形式審查做出本票裁定,債權是否真的存在?仍要透過訴訟來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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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票本屬無因票據,常作為契約履行擔保,而廣為人們使用,但其簽署後可能發生之糾紛,卻易為人們所忽視,本案中宋姓司機為取得工作機會,在雙方根本沒有借貸關係下,簽署空白本票,離職後卻忘記取回,致招僱主擅自填發本票必要記載事項後,向法院聲請本票裁定。

依票據法第123條規定,若債權人向發票人請求付款遭到拒絕的時候,債權人即得憑本票向票載之付款地法院聲請「本票裁定」,待債權人收到法院的本票裁定後,便得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查封拍賣)獲得清償。本票裁定原則上採書面審核並未開庭辯論,避免冗長的訴訟程序,可以迅速保障自身權益,因此很普遍被民眾使用。

另債權人向法院聲請本票裁定,債務人可以於收到法院本票裁定後10日內向法院抗告,並且另外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即得免除該債務。又若係偽造之本票,在性質上屬偽造之有價證券。若執票人明知為偽造之有價証券〈本票〉,卻持向法院聲請本票裁定,即屬行使該偽造有價證券〈本票〉之行為,應違犯刑法第201條第2項之行使偽造有價證券罪,得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千元以下罰金。

另當執票人就本票聲請法院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應屬非訟事件,法官僅據執票人之聲請為形式上審查無訛,即將本票內容登載於裁定書上准予強制執行,無須為實質上之審查,以判斷本票內容之真偽。故以偽造之本票聲請法院裁定准予強制執行,自係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且足以生損害於被偽造之發票人,應另成立刑法第214條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得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故提醒求職者,經濟不景氣求職困難,想找好工作又不想惹得一身腥,求職停看聽自己的權利不能不注意。


來源:聯晟法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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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3-4-30 01:09:47 |只看該作者
我覺得疑點重重.誰會為了工作去簽空白本票.
我個人覺得事情沒這麼單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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狀態︰ 離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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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3-4-30 21:32:46 |只看該作者
千簽萬簽.就是本票不可簽.如果簽了.一定要追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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