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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見證的省思
很多基督徒都被教導,應該要多作見證來榮耀神,特別是從神那?有所得的時候就更要多多的宣揚神的恩典。因此很多教會有感恩聚會,特別是在年終時,更會要大家多多數算神的恩典。少數教會甚至暗示或明示基督徒若不將神的恩典講出來,神會不高興,也可能就把恩典收回去。很多時候,述說神的榮耀,神的愛,神的恩典是基督徒該作的,然而不要把作見證當成是非作不可的例行公事,以為不這樣就是不感恩甚至會得罪神。其實神更在意的應該是蒙恩的人懂得回來感謝祂,歸榮耀給祂(路17;17)。那麼要在甚麼情況下才為神作見證呢?
從主耶穌醫好各個病人時,對他們所作的不同吩咐,可以作參考。太8:1大痲瘋的得潔淨,太9:30瞎眼的得看見,可7:36聾啞的得醫治,主耶穌都囑咐他們不可告訴人。太20:34兩個瞎眼的得看見,可以跟從耶穌。可5:19主耶穌趕出鬼,要被鬼附的傳說主所作的,但卻不讓他跟隨。
從以上的經文看起來,似乎是病得醫治的不要他們講出去,但被趕鬼的卻要他宣揚。至於能不能跟隨主,瞎子和鬼附的他們得到的答案也不一樣。主有主的心意和考量我們並不懂,但是起碼可以知道主耶穌的命令並不是一成不變。因此,當我們得到神的恩典時,當然要感恩,但若無清楚的感動,就不一定是非要講出來不可。
大多數的基督徒都很願意見證神在自己身上的恩典,特別是那些看得見的恩典。當然宣揚神的奇妙,可以大大激勵弟兄姐妹對神的信心,使他們感受到神的能力及神的愛。然而見證也可能帶來負面的效應,譬如;有時候聽完一些人的見證會產生一種感覺,好像他(她)特別的蒙神祝福,神特別愛他們,或是他們對神非常有信心,或是因為他們有些特別的作為才得祝福。因此整個見證所聽到的並不是關乎神的奇妙,神的愛和神的大能,而是他們如何如何所以神垂聽了他們的禱告,變成他們才是主體,而神只是客體,這樣子的見證乃是變了味的見證。
另外一種負面效應就是,如果作見證的和聽見證的有相同的或類似的情況,而他們也都同樣迫切禱告祈求,請人代禱,參加特會…。但是前者的禱告蒙了應允,見證講得興高采烈,滿口感謝神如何愛他們,而後者卻只能默默地坐著聽,因為神並沒有答應他們的禱告,真是情何以堪。假如這些人是靈命成熟的基督徒還沒問題,若果是初信主的,或是靈性軟弱的,他們心中會怎麼想呢?會不會覺得神並不愛他們或者會使他們信心變軟弱而離開神?
見證不是不能作,因為很多時候見證的確可以使外邦人慕道,使慕道友信主,也能夠提升基督徒的信心,幫助他們更確信神的愛,神的大能,再次看見神是又真又活的神。然而大家所數算的恩典,常常是世界觀點的恩典,像病得醫治,找到工作,升官加薪,考上名校,化險為夷…等。卻忽略了神的旨意是要我們凡事謝恩。所以不要認為神的恩典(特別是世界觀點的恩典)一臨到,就必須向別人作見證,要小心見證的目的是甚麼,見證的時機是否恰當,見證的內容榮耀神或榮耀了自己,還有見證的對象是誰。
如果基督徒能夠在凡事上謝恩,常常保持喜樂,對人有愛心耐心,舌上有恩慈,為人誠實、公平…。只要基督徒在日常的生活言行上能夠有這樣的見證,那麼他對別人的生命所產生的影響力,必然比僅僅是話語的見證更大,更廣,更深遠。
來源:台灣聖經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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