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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識] 哪些財產移動會被視同視與而課徵贈與稅? [複製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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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3-8-13 01:47:14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哪些財產移動會被視同視與而課徵贈與稅?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五條:財產之移動,具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以贈與論,依本法規定,課徵贈與稅:
一、在請求權時效內無償免除或承擔債務者,其免除或承擔之債務。
二、以顯著不相當之代價,讓與財產、免除或承擔債務者,其差額部分。
三、以自已之資金,無償為他人購置財產者,其資金。但該財產為不動產者,其不動產。
四、因顯著不相當之代價,出資為他人購置財產者,其出資與代價之差額部分。
五、限制行為能力人或無行為能力人所購置之財產,視為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之贈與。
  但能證明支付之款項屬於購買人所有者,不在此限。
六、二親等以內親屬間財產之買賣。但能提出已支付價款之確實證明,且該已支付之價
  款非由出賣人貸與或提供擔保向他人借得者,不在此限。

何謂贈與稅?
 依民法第四百零六條之規定:稱贈與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以自己之財產,無償給予他方,他方允受之契約。而贈予稅,乃係對於無償給與他人財產,包括財產、不動產及其他有財產價值之權利的行為,對於贈予人所課徵之租稅。


來源:聯晟法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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