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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境外基金總代理或通路銷售境外基金,一定要遵守「三不」事項及「三大」原則。
雖然6月份因為資金流出風險性債券基金,使得境外基金規模「略微消風」,但境外基金在台銷售規模仍將近2.6兆,遠超過國內投信公募基金規模,為了讓投資人更清楚境外基金,金管會近期再增訂在銷售境外基金時,必須遵守的相關規定。而這些新增規定,簡單來說可歸納成:「三不」事項、「三大」原則。
所謂「三不」事項是指:1、不得有虛偽不實─包括總代理人及銷售機構應致力充實金融消費資訊及確保內容之真實,避免誤導金融消費者,不得有虛偽不實、詐欺、隱匿、或其他足致他人誤信或損害金融服務業或他人營業信譽之情事;2、不得預為宣傳或促銷─對未經主管機關核准或備查之金融商品或服務,不得預為宣傳或促銷;3、不得藉主管機關已核准,誤導消費者對金融商品的保證宣傳。
另外,總代理人及銷售機構應於網路上或以其它方式提供充分、正確、清楚且易於瞭解之資訊,且要文字表達要遵守「三大」原則,分別是:1、使用淺顯易懂之文句、避免艱澀專業術語及法律用語。2、不得保證本金安全或保證獲利。對金融商品或服務內容之揭露如涉及利率、費用、報酬及風險時,應以衡平及顯著之方式表達,不得使用之文字或訊息內容使人誤信能保證本金之安全或保證獲利或刻意以不明顯字體標示附註與限制事項。3、對於相關限制事項不得以不明顯字體標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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